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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通靠港补给环节堵点痛点 - 便利国际邮轮新规6月施行
浏览次数:【510】  发布日期:2024-5-22 21:32:5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
 

  “邮轮经济这个链条很长,我们没有就整个邮轮经济的链条制定一个大而全的条例或法律,而是突出问题导向,把靠港补给这个点打通,期待能够以点带面,带动横向、纵向环节共同发展。”

  5月22日下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会上表示,4月22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80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方面理解颁发和实施《规定》意义

  切实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是今年政府工作总体要求之一。

  王振江表示,在这一大环境下,颁发和实施《规定》的意义可以从四方面来理解。

  目前《规定》的着力点主要在打通补给环节的堵点槽点上,同时也为今后制定出台增进邮轮经济全链条发展的法律制度积累经验、打下基础。《规定》着力于填补制度规范的空白点,相关内容既符合现有的制度原则,同时又及时改变了一点不符合邮轮经济新特点的具体做法。同时借鉴国际顶尖邮轮船供中心建设经验,与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

  “这次立法针对的问题,相对于既往的一些项目,它更加聚焦,没有贪多求全,也木有试图解决整个产业的问题。”王振江表示,这次立法围绕着突出问题,充分施展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能动性,相互协作、共同发力,从起草到征求建议,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包含操作层面上怎么衔接,不同部门间怎么协调,再到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这全面的工作总计两个月多一点。这是在行政立法中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增强行政立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的一次积极尝试,为运用法治方式及时解决实践问题做了有益探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处理问题的质效。

  另外,《规定》坚持从解决个案到建立普遍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规定》聚焦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环节堵点

  邮轮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产业链长、带动性强,对推动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增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增进邮轮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推动邮轮经济的恢复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邮轮产业在我国方兴未已,显现出勃勃生机。

  2023年11月4日首艘国产大型邮轮“爱达·魔都号”正式命名交付,标志着我国成为集齐造船业“三颗明珠”的国家,即我国可以同时建造航母、大型液化 天然气 运输船、大型邮轮。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今年1月1日“爱达·魔都号”成功开启商业首航。

  “在运营准备的进程中,由于相关政策不够明确,配套措施也不够完善,造成出现供船物资上船难等诸多问题,袒露出我国在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瓶颈和短板,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创新完善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我国邮轮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王振江坦言。

  司法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环节存在的堵点难点槽点,确立国际邮轮物资靠港补给的基本制度。“因为邮轮经济链条很长,涉及规划、建造、运营、维护,还有补给等环节。我们当前阶段袒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补给环节。”王振江表示,《规定》不长,总共16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展补给活动的工作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和制度规范,通关便利化措施,和各类经营主体的守法义务等。

  鼓励国际邮轮在我国港口靠港补给

  “《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司法部立法二局责任人郭启文在会上介绍了《规定》的内容。

  他介绍说,《规定》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规定》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明确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国籍邮轮在停靠我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并且,《规定》要求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创新管理模式,综合运用 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等。同时对补给保税油、岸电、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经常使用低危物资等作了规定。

  据介绍,《规定》在对“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规定了若干具体措施,如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等。在鼓励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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