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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多地证监局出手 - 3家第三方投顾被罚!
浏览次数:【171】  发布日期:2024-5-23 12:36:5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券投资
 

  最近,多家第叁方投顾机构逐渐接到罚单,包含 黑龙江省 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他们的问题包含人员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适当性管理不健全等。

  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要推动完善相关业务管理规则,强化投资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实现从“治标”向“治本”转变,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3家第叁方投顾被罚

  5月1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 黑龙江省 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合规责任人兼任证券投资顾问并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业务推广进程中个别营销人员存在误导性宣传;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深圳证监局称,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第叁条、第七条、第贰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叁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及当时担任总经理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察管理措施。

  5月8日,宁波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集中统一管理落实不到位;员工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未准确了解客户身份;个别员工未注册证券投资顾问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出具的执业证书编码不正确。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叁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壹款第贰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叁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应及时整改上述问题,并自本决定做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5月7日,云南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程中,存在多方面问题。

  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开展板块和大盘分析直播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

  适当性管理不健全。存在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表现,存在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形。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信息公示不完整,公司官方网站公示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不全,公司网站产品分类公示不完整,制度与相关法规要求不符,公司制度未有效执行,部分产品发布、定级未见合规审核留痕。另外,公司还存在合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云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第贰十条、第贰十二条、第叁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第叁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贰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第叁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自本次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报送检查报告。

加强投资咨询机构规范管理

  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

  方案称,深挖治理机构类纠纷中新型突出矛盾纠纷。持续深入跟踪机构类纠纷,针对当前矛盾突出的投资咨询类纠纷等反映出的行业规范性不足、维护权益黑产等诸多问题加强研判,推动完善相关业务管理规则,强化投资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实现从“治标”向“治本”转变,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各派出机构对投诉举报中涉及的非法行为及时查处、从严打击,形成严的监察管理震慑,净化行业生态。

  对维护权益黑产现象尤其是投资咨询等突出领域,保持跟踪研判,支持行业机构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适时联合政府部门、法院开展治理行动,推动投资者根据法定程序反映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处理问题,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全部并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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