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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浏览次数:【83】  发布日期:2023-8-8 9:09:1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人脸识别
 

  北京商报讯(记者魏蔚)8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建议稿)》显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否符合伦理道德;(二)处理人脸信息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三)是否限于实现目的所务必的准度、精度及距离要求;(四)采取的保障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水平相适应;(五)发生或可能发生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或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六)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和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是否有效。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发生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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