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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新规来了!券商提供投价报告,关注这些重点
浏览次数:【155】  发布日期:2024-5-24 20:57:0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券公司】 【证券分析师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5月24日消息,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防范利益冲突,推动提升投价报告质量,协会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下称《指引》),对证券公司制作提供投价报告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禁止泄露投价报告的说法和内容等予以明确。

  协会表示,下一步还将通过组织发展业务培训等形式,对《指引》进行解读宣传,不断提升证券分析师执业水平,并持续加强对投价报告自律管理。

四方面规范提供投价报告执业行为

  从内容看,此次协会发布的《指引》合计23条,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证券公司制作、提供投价报告应遵守的有关规定,遵循的基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规范要求。例如,证券公司提供投价报告应加强对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等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二是对委托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价报告,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分析师跨墙管理,证券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禁止影响或干扰分析师独立判断等提出规范要求,防范利益冲突。

  《指引》明确,采用承销团承销的项目,撰写投价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各自独立完成投价报告制作,在向网下投资者提供之前,禁止讨论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证券公司应指定至少一名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其也务必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

  三是对投价报告的危险提示、提供,禁止泄露投价报告的说法和内容,分析师参加路演、邀约拟发行公司人员参加专家交流会等提出规范要求。《指引》还明确,鼓励证券分析师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加强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进行客观全面分析,在对行业中长期发展前景分析时尽量落脚到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四是对违反《指引》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对参与投价报告撰写的相关职员管理,墙上人员管理提出规范要求,并明确在承销北交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时,提供投价报告参照《指引》执行。

明确八类干扰盈利预测的禁止性行为

  投价报告已成为网下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判断的重要参考材料。但从实践看,相关承销保荐机构在业务开展进程中袒露出投价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价报告预测偏离度较大,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够等诸多问题,亟需进行规范。

  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指引》,进一步规范投价报告的形成过程,防范利益冲突,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推动提升投价报告质量,充分施展投价报告在发行定价中重要参考作用。

  为使证券分析师能够独立判断投价报告的收益预测和估值结论,《指引》特别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和公司内部其它部门和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不得通过以下行为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达到影响或干扰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

  (一)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叁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

  (二)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三)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

  (四)以其它承销商、战略配售对象、发行人等第叁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结论及盈利预测;

  (五)在正常审核程序之外,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控制与合规审查人员影响证券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

  (六)向证券分析师直接提出估值结论的要求;

  (七)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

  (八)其它可能影响或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表现。

  《指引》明确,证券分析师应拒绝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公司内部其它部门和人员,和发行人的上述不妥要求。遇到上述情况,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或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会、证交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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