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央行就《行政处理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建议。本次征求建议规定了行政处理裁量基准的定义、裁量阶次划分、裁量基准适用等事项。
根据该征求建议稿,行政处理裁量基准,是指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准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标准和标准。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起草该规定,是为进一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增进规范行使行政处理权。这也是为了满足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
“对监管对象的犯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理,是强化金融监管、严格依法履职的必要手段。”央行指出,对于如何有效实施行政处理,切实做到与“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水平相当”,是实践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规定》征求建议稿中细化了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即将行政处理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并根据大体平均分配的准则,对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划分。
其中,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定法定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理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理;减轻处罚是指少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理种类或低于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理。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理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理。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理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适中的种类或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理。
而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理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较多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理。
央行还表示,根据《行政处理法》的规定和授权,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对适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规定》征求建议稿,将适用方式分为六大类十余种因素,明确为适用行政处理裁量基准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增进“同案同罚”。同时,细化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如犯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不予处罚;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处罚。而依法不予处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而犯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犯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发生次数多、涉案金额大、违法业务占比大、受害人数量大,或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等7种情形,则将依法从重处罚。
规范行政处理裁量基准的适用方式
有了分类,央行还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理裁量基准的适用方式。
征求建议稿明确,央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理裁量基准,判断犯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重水平等,应当综合考虑7种因素,如犯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涉案金额、占比,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
而当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犯法行为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理依据;犯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等情形,则不再立案实施行政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建议稿中还提及,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时间、履职行为与犯法行为的关联性、主观过错水平、主次责任,和是否对犯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等原因,在行政处理裁量阶次内,确定适当的行政处理。
“不得仅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追究责任、问责等作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理由。”央行指出。
另外,征求建议稿还进一步健全了行政处理裁量基准适用的保障机制。
央行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明确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发生明显不妥、显失公平,或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可以调整适用。同时,要求全系统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对行政处理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