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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公司】虚拟头衔、虚构经历、虚假宣传、谎称上市……非法集资8303万元获刑15年
浏览次数:【696】  发布日期:2024-5-24 22:38:3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时代公司】 【被告人】 【非法集资】 【虚假宣传
 

  被告人严某海注册成立数家关联公司,并为自己假造多个鲜亮头衔,虚构曾指导数千家企业成功转型的案例,吸引学员付费“学习”。同时承诺公司即将上市,前景可观、回报丰厚,诱使他人“投资”,非法募资金额达8303万元。深圳两级法院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记者日前从龙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判决已生效。

  假造种种鲜亮名头,大举包装夸大宣传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海、严某林、钟某奇、张某龙于2013年10月注册成立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时代公司”),严某海占股80%。后严某海又成立六家关联公司,均由其我实际控制。

  中网时代公司为严某海假造出“E时代企业导师、中国教育慈善家、著名品牌策划专家、商业模式首席设计师、手机端电子商务(中国)协会会长、央视特约嘉宾、北京大学企业转型升级总裁班实践导师”等头衔,并通过互联网媒体、微信公众号、公开讲课并派发光盘和宣传资料、把讲课内容转印成书本在机场书店投放、制作视频在电梯间播放等方式广泛推广,假称“在深圳、上海、北京、广州等30多个大中城市巡回授课,向中国13亿人流传网商智慧,帮助超过30万人用互联网改变了自己的命运。服务辅导企业包含 雅戈尔比亚迪富士康中国电信中国联通 、汇丰银行、麦当劳、希尔顿酒店、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成功帮助3000多家企业快速成功转型。”

  许诺公司上市前景大好,非法募资8303万元人民币,集资参与人被利诱投资1千元到240万元不等

  该案审理中,共收集到53名证人的证言。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海等人通过如下方式非法募资:一是在讲课中设置“托”,当众订立《课程服务协议》,诱使学员缴纳课程费,听课一次980元人民币,若签订三年课程协议交1万元;二是虚构指导数千家企业快速成功转型的事例,诱使企业聘请严某海为导师,收取策划费、咨询费10万元;三是许诺投资可得数倍盈利,诱使学员在南宁、郑州等地开设中网时代公司分公司,省级代理费50万元人民币,严某海只讲课,不做其它事情;四是宣传公司即将上市,并承诺上市后可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投资回报,收取股权投资款50万至100万元。有证人称,“公司其实没有项目上市,严某海不懂上市的事,说上市后可以分得数十倍利润是坑人的。客户听课的时候,公司特意安排一些托假扮客户签合同、刷卡,造成踊跃报名的假象,因此就有许多人投资。”经查,中网时代公司等七公司均未在证监局进行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

  本案审理中,法院通过82名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查明了其受利诱投资的钱财及损失情况。经审计,被告人严某海等人共收取弟子费、顾问费、策划费、代理费、合伙人费、股东投资款等各种名目的款项8303万元人民币,扣除案发前已退还部分后尚余7567万余元。其中金额最小的投资1千元,最大投资240万元。

  严某海等人非法募资后并未将筹集的钱财投入所称公司上市事宜,而是大部分用于平台分成、职工薪水、奖金提成、写字楼及讲课场地租金等。“地王大厦租金要四五百万,还另外租了写字楼,装修和电脑也要好几百万。”

  严某海等人从非法募资中分别获得奖金提成从数十万到几万元不等。严某海及其女朋友名下有多处位于不同城市的房产集中购置于2019年上半年。“2019年初,严某海还用我的称号买了 惠州市 的一套房。”一名被告人供述。据审计,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网时代公司的企业账面净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其净资产的可回收或可变现金额几乎为零。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海等人虚拟身份、虚构经历、夸大宣传、谎称上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资,数目巨大。严某海掌控中网时代公司的财务,其将所吸收的投资款大部分用于职工薪水、奖金提成、场地租金事项,只是维系集资骗局所投入的成本,无法发生实际收益,不具有支付投资人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故认定被告人严某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在犯罪进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现有证据不完全可以证明被告人严某林、张某龙、钟某奇了解及控制公司的财务,不能认定三被告人对投资者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三被告人的表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某林、张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钟某奇自愿退回涉案赃款,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林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张某龙、钟某奇起辅助作用,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三万元不等,并判决继续追缴涉案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某海提出上诉。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明白,证据的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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