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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布 三部门权威回应
浏览次数:【692】  发布日期:2024-5-29 15:47:3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据国务院国资委5月29日消息,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责任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罚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罚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量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据介绍,《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考虑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对于处罚的种类和与政务处罚的区别,相关责任人介绍,《条例》第贰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罚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限定保持衔接一致,包含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销,24个月;开除。政务处罚和处罚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规定的,本质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罚;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罚。

  《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相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第叁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工作要求等犯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罚。

  对于《条例》在严格约束的同时如何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的问题,相关责任人表示,《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强化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我们时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负担负责、积极作为。一是在处罚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罚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处罚。三是在处罚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罚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对待、合理使用受处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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