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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三部门 - 从七大方面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浏览次数:【523】  发布日期:2024-5-30 20:38:2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 【不动产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自然资源部5月30日消息,不久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从七大方面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一是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要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以原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等许多问题或法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应当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和抵押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双方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除外;林权抵押存续期间,抵押双方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无需解除原抵押登记。

  二是规范林权登记受理和审核。以原林权证办理林权登记时,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得以原林权登记精度不高等原因不予受理。受理后,要按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采取在原林权证上简单标注,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形式办理登记。

  三是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合约管理,对于林地承包合约权属清晰、面积准确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经营权的,农户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承包户的林权证。

  四是完善林地经营权登记。对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对其它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中增加“林地经营权”权利类型等字段,可单独设置经营权图层。

  五是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集体林权第壹次登记和原林权登记成果不完善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根据政府明确的分工,联合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要施展村组作用,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开展调查指界。

  六是优化林权登记办理流程。登记申请受理后,涉及合同信息核验等事项的,由林草部门配合并联办理。支持将登记窗口向乡镇、村组、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积极推进“林权登记+金融”等服务。

  七是协同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和协同化解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在尊重群众意愿的条件上,可探索以村为单位,结合发包、延包工作,开展整村地籍调查,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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