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恒大地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75亿元人民币,对恒大地产当时担任老总、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形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恒大地产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
经查明,包含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等七名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做假,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6月5日发行20恒大03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2020年9月23日发行20恒大04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10月19日发行20恒大05债券,发行规模21亿元;2021年4月27日发行21恒大01债券,发行规模82亿元人民币。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进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
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一)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8月10日,恒大地产公开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披露日均超过规定报送并公告日。恒大地产未依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景
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共有1,533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5,000万以上)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4,312.59亿元人民币。
(三)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景
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有2,983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2,785.31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恒大地产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根据其所募集资金的20%进行处罚,对其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为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以来的最严标准,既依法从重从严厉责罚处财务做假,又充分考虑恒大地产债券规模及“保交房”攻坚战等全局性工作,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进融资效率、强化市场约束方面施展关键作用。债券发行人在享受融资便利的同时,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做假行为,坚决做到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切实保护市场诚信基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