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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拍了20件工艺品全不要了,网络拍卖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浏览次数:【493】  发布日期:2024-6-3 19:58:3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网络购物】 【拍卖人】 【网络拍卖】 【买受人】 【七天无理由退货】 【工艺品
 

  收藏品、车辆、宠物……如今,“网络拍卖”大大降低了普通消费者迈入拍卖会的门槛。有消费者热衷于用这种方式“捡漏”,甚至觉得这和普通网购也木有啥区别。可是,真是这样么?“网络拍卖”需要谨防哪些问题呢?近期,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网络拍卖引发纠纷的案件。 拍完拍品后想退货?

  一家拍卖公司于某网络平台上开展线上直播拍卖活动,李先生在拍卖活动中买了包含黄釉小茶园、青花龙穿牡丹纹碗等20件工艺品,总价超7万元。为此,双方签署了《买家结算单》,载明李先生的竞买牌号、买受人姓名、图录号、拍品名称、作者/年代、成交价、佣金等信息。

  李先生拍得上述拍品后,却认为该20件工艺品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买价格,遂与拍卖公司客服联系,要求根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退货,但被拍卖公司拒绝。

  李先生于是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他认为:其与被告拍卖公司之间虽名为拍卖,但实为买卖,拍卖公司拒绝退货的表现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拍卖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及支付李先生逾期利息。

  被告拍卖公司则辩称:与李先生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拍卖合同关系。网络平台是拍卖平台的提供者,被告拍卖平台在该平台以线上直播的形式进行拍卖活动。网络平台对外虽然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提示,但该规定仅适用于该网络平台上直接对外销售商品的商户,但对于平台上的拍卖行而言,是否适用该退货规则每家拍卖行有自行选择的权利。

  被告拍卖行的每一件拍品详情页面下方都有平台设置的温馨提示,包含:“1、售后:拍品为孤品性质类商品;2、拍卖规则第叁条: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承担真伪瑕疵的担保责任等。”原告在参与拍卖进程中,已经知晓了拍品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被告作为拍卖行已经在拍卖前将拍品在线上进行了充分的展示,因此不答应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构成拍卖关系,原告为买受人、被告为拍卖人,本案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首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依法取得从事拍卖活动资质的法人,取得文物拍卖业务许可,具备拍卖人资格。网络平台对参与交易的用户,均建立了准入门槛,要求注册并勾选同意相关协议。各方主体资格符合开展拍卖活动的法律规定。原、被告签署的买家结算单中的内容,均使用了拍卖术语,如拍卖会、拍品、竞买牌号、佣金、拍卖标的、拍卖规则,拍卖人、买受人等,对于原告李先生而言,从参加交易前的注册登记、勾选同意协议、确认拍卖条款,再至交易中的出价竞买,至最终的结算,整个过程布满了关于拍卖特征的信息,因这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知晓本次交易系拍卖而非一般的网络购物。

  其次,网络平台首页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提示中载明了适用条件,须得根据商品属性及与商家的约定,而非完全的无理由退货。被告拍卖公司在每场拍卖专场页面中,均设置了拍卖条款,其中提示买受人该活动系依拍卖法进行的拍卖,拍卖人亦再三作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提示,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属于双方的特别约定。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务必符合公平、公正的准则。

  拍卖活动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拍卖人、委托人与买受人。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根据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根据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通常而言,三方对于拍卖佣金、免去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及买受人悔拍责任等事项有严格约定。因此,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和拍卖程序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网络拍卖绝不等于于网络购物,对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可由双方特别约定,对于拍卖人、委托的瑕疵担保责任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特殊规定。

  法官提示网络拍卖的竞买人:

  1.对于网络拍卖此种新兴购买形式,竞买人参与拍卖前应当仔细甄别参与的买受活动属于普通“网络购物”还是“网络拍卖”。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会在其线上程序中同时开展 “网络拍卖”及“网络购物”业务,因此法官提示消费者或竞买人在该等平台购买商品时,应谨慎辨明“竞价”“起拍价”“出价”“保证金”等具有拍卖特征的术语,切勿将“网络拍卖”错认为“网络购物”。

  2.对于欠妥拍卖经验的竞买人,参与网络拍卖前应阅读拍卖规则,对拍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等重要条款尤应着重理解、审慎判断,对持有异议的条款可通过在线客服等方式与拍卖人具体询问及商量,切勿持有网购时“先下手为强”的激动心理参与竞买。

  同时,法官提示网络拍卖的拍卖人:

  1.拍卖人在同时具有“网络购物”“网络拍卖”业务的平台上进行拍卖活动的,需明显标表其拍卖业务特征,以防消费者误认拍卖为普通网络购物。

  2.拍卖人应当具备拍卖资质。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3.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确保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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