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互联
财经热点 > 财经资讯 > 成为杰 - 每一个党员都应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增强纪律意识
【一言一行】成为杰 - 每一个党员都应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增强纪律意识
浏览次数:【133】  发布日期:2024-6-5 10:53:1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一言一行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公告》。《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潮新闻先后对话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浙江党史学会副会长,浙江委党校教授,浙江委党校原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党建研究所所长、政党研究中心主任郭亚丁和浙江委党校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范增钍,围绕为啥强调党纪学习教育、党校如何服务于全省的党纪学习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每一位共产党员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这次,潮新闻特邀中共浙江委党校全面从严治党研究中心研究员、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成为杰,结合修订重点内容,尤其是与一般党员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对《条例》进行解读。

  潮新闻:党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表现,会不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罚?

  成为杰:新时代以来,我们党特别重视坚持依法治国(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重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为贯彻这一要求,本次修订在第4条中把“执纪执法贯通”增加为党纪处罚原则的内容,在各相应具体条款中对党纪与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治安管理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作出规定。好比,《条例》第四章第30条,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犯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罚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光辉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罚”。好比,党员酒驾,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表现,根据《条例》新增第28条“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根据规定给予党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可以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罚;醉驾被不起诉或判决免刑的,予以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处罚;醉驾被依法判处拘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罚。

  潮新闻:有些党员认为廉洁是领导干部的事儿,是有权力的人的事儿,跟普通党员没有关系,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成为杰:本次修订特别突出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这一精神鲜明体现在廉洁纪律的要求上。廉洁不仅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而且是对每名党员的要求。全党同志都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一干二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质。现实中,有的普通党员干部利用工作之便吃吃喝喝、占小便宜,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处方权向医药企业吃“回扣”,个别学校教职工在采购教材、教学器材时捞好处,个别科研人员违规套取科研经费等,还有各种各样的违规收礼送礼行为,美其名曰“礼尚往来”,其实都是违反廉洁纪律的。

  潮新闻:除了廉洁纪律问题,和很多党员有关联的百姓纪律您怎么看?

  成为杰:习主席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可是现实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会上“坚决保证”、会下转头就忘,有的嘴上喊得震天响、行动却是“毛毛雨”,有的以“一直是这样”“已经比以前好多了”“这个事放放再说”“那件事没办法解决”搪塞,一言不合就以“数据没整合”“需请示领导”“没有相关政策”为借口,故意绕开问题走,这些都是典型的冷眼旁观、慢作为、假作为现象。还有的基层党员干部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时,不能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不按程序、不按标准执行政策要求,厚此薄彼、优亲厚友,出现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党的威信和形象,都属于违反党的百姓纪律的表现。

  潮新闻:关于保护基层领导的积极性方面有哪些体现?

  成为杰:习主席曾经说过,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碌碌无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本次《条例》修订突出了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负担负责作为统一起来的导向,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当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表现造成后果或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此次修订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在第19条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罚、不予处罚、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有益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负担负责作为统一起来,把惩办和教育结合起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具体到工作纪律中,还新增了第137条,明确“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承担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罚规定,防止基层出现把问责作为日常管理的行径或作为推卸自己责任的“挡箭牌”,杜绝有的班子成员一届任期内“轮流担责”的不正常现象。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资讯推荐
 ● 相关资讯专题
  • 网络建设业务咨询

   TEl:136267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