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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内蒙古 -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浏览次数:【721】  发布日期:2024-6-5 13:09:0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外商投资】 【内蒙古】 【自治区】 【高新技术企业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行动方案》。其中提到,积极将外商投资企业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第壹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条件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业务发展。

  鼓励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到2027年,自治区每年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关键外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增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和《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的公告》(国办发〔2024〕9号)精神,加快落实我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重点任务,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着力优化我区外商投资环境,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稳步扩大外商投资规模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紧密围绕我区绿色农畜产品加工、 新能源新材料 、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数字经济 、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奶业、玉米、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林草、风电装备、光伏装备、氢能装备、 储能 装备、 新能源 汽车、现代 煤化工 、稀土 新材料 、有色金属、生物制药等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招引外资项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积极将外商投资企业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第壹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自治区科技厅)

  (二)拓宽吸引外商投资渠道。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精准传导跨境人民币业务规避汇率风险优势和业务办理便利化特点,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首办户”。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条件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业务发展。鼓励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鼓励各盟市施展本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制定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用能、用工、物流等成本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等各类开放平台与东部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支持 赤峰市 积极申报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自治区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性梯度转移,主动帮扶企业根据海关信用管理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在原所在地为非海关顶级认证企业的,帮扶企业开展AEO认证,对企业委托第叁方机构申请AEO认证相关费用给予支持。(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充分借助国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争取将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制造业外资项目并入国家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强化项目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高比例使用“绿电”,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区 新能源 开发建设,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用电负荷 绿色电力 消纳能力,配置相应 新能源 规模。施展内蒙古 绿色电力 交易平台职能,常态化开展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 交易。(自治区能源局)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自治区财政厅)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随意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各类涉及外经贸政策措施应重视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六)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各盟市要实施好诚信建设工程,切实履行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依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平台,深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常态化交流,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联动及部门协同、分级分类协调解决的闭环工作机制,针对性做好权益保障。各盟市每年度至少组织1场外资企业圆桌会议,自治区本级每年度至少组织2场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加强 知识产权 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 知识产权 行为。(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七)优化外籍员工生活工作便利措施。为符合基本条件的高条理外籍人才申请屡次往返签证、永久居留等提供便利,提高我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自治区外事办、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高标准做好“ 一带一路 ”边检专用通道、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特别通道”通关服务保障,提供入出境通关便利。统筹推动涉外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将更多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政务服务相关系统功能及应用接入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及“蒙速办”客户端,提高服务服务便利度。(内蒙古边检总站、自治区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营造更加宽松有序发展环境。落实 网络安全 法、 数据安全 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受理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和申报,增进 数据安全 、规范、有序流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五、加大财税支援力度

  (九)强化外商投资增进资金保障。到2027年,自治区每年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关键外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增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鼓励各盟市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政策对本地区重点外资项目给予支持,确保政策资金兑现时效性。(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提高优惠政策知晓度,指导盟市各级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细化政策使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让企业应享尽享快享。(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争取将我区对跨国公司有吸引力的优势产业并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指导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等配套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助、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助免税优惠政策。(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增进方式

  (十一)拓展外商投资增进渠道。组织各盟市和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合区等开放平台参加进博会、投洽会及“投资中国”系列重点投资增进活动,向境外投资者全方位展现我区优质营商环境和投资机遇,缔造“投资内蒙古”品牌,吸引更多隐形冠军、制造业龙头等企业来我区投资。支持各盟市外商投资增进团组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鼓励采用“小团组”模式,赴共建“ 一带一路 ”国家,和欧美、日韩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精准招商和项目对接。协助各盟市加强与我驻外经贸和投资增进机构沟通,强化与境内外经贸和投资增进机构会商合作。(自治区商务厅、外事办、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外商投资增进评价。严格执行《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制度,重视外资项目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加大对外资项目对上坑骗,对下隐瞒、操作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等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自治区商务厅)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切实优化我区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各盟市要建立内外资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适时研判的高效工作机制,充分压实属地政府外资工作管理责任,加大外资政策落实和宣传力度。施展自治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专班、自治区重大项目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作用,力争招引落地一批标志性项目,全力实现我区利用外资促稳提质,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我区在“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上展现新作为,为完成好“两件大事”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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