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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一财社论 - 积极探索公务员等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体系建设
浏览次数:【358】  发布日期:2024-6-5 21:07:5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信用体系】 【公务员
 

  4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方面,《行动计划》提出,要全方位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同时要探索重点人群信用体系建设。

  重点人群,是指公务员、律师、家政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行动计划》提出,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重点职业人群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公务员是政务信用的维护者,律师是公众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渠道,许多经济行为也由其出具法律文书,家政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又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这群人群被列为重点职业人群是社会期望的反映,也体现了公众诉求。

  第壹要明确重点职业人群失信的具体表现形式,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的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信用建设之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权威。因此,每当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政务诚信都被列在重要位置,也可以说是首要位置。政务失信和公务员失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环节,失信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地方债务领域、统计领域等。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统计部门的做假失信行为。统计做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极度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可靠性,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因此,特别需要强化对统计领域的监督制约,坚决杜绝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律师失信包含对委托人或当事人不履职尽责、出具不存在的法律文书为相关主体做假背书等;家政从业人员失信包含从业人员和所在企业隐匿真实信息、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等;金融从业人员失信包含虚假理财投资、虚假存贷款、信用卡诈骗、保险欺诈等。

  其次是要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尤其是要为重点职业人群树立明确的表现规范。

  《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同时,要出台《关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目标、任务和制度框架。

  《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已经有一年多时间;去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该法被列入“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类别;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尽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由此看出,这部社会信用领域的重要法律立法进程正在加快,法律草案中也对重点职业人群进行了强调。

  同时,对重点职业人群也在加强立规。《行动计划》提出,(在包含重点职业人群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再次是要完善社会信用整体环境,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

  虽然说《行动计划》明确了重点职业人群,但在信用方面没有任何个体是局外人。在这一点上,公众坚守老实信用原则,让诚信成为指导行为的基本准则。不能一边表达对其它人失信行为的不满,一边自己又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信用缺失的人,这是公众自律的根本方面。

  另外,也要求公众强化权利意识,对失信主体进行投诉举报。《行动计划》明确,要进一步通顺对相关违约主体失信的投诉渠道,为此将投入资金,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而逐步建立起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失信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让失信主体步履维艰。这虽然对有关人员来说是“他律”,可是是建立在包含公众维护权益意识增强在内的诸多“自律”基础之上的。

  总之,社会信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明确政务机关和包含公务员等在内的关键职业人群是抓住了重点方向,强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预防和惩戒失信行为的制度基础,完善社会信用整体环境是长远之策。三者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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