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其中提及,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更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之前,国务院国资委就有过这方面的要求,但由于诸多原因,未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很多国有企业参股、控股甚至收购金融企业,释放了向金融业领域进军的强烈信号和超强愿望,结果是各类控股公司如漫山遍野般涌现,造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鱼龙混杂,由于相应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使得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给金融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显然,此时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具有重大金融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经济意义。
首先,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要求,是实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金融监管目标的现实需要。
相信大伙都明白,国有企业背景深厚,具有中央政府、省(市)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资源,这种强大政府背景为中央企业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强大动能,对金融资源聚合和调动金融资源对实体企业支持等方面施展了关键作用。
但这是一柄“双刃剑”,中央企业一旦大量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就会形成“尾大不掉”的格局,形成强烈的行业话语权和金融领域垄断能力,其中存在的金融无序竞争行为、甚至是非法行为,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可能迫于各级政府压力,在金融监管上缩手缩脚或畏首畏尾,使很多金融市场混乱现象得不到及时查处,或压根不敢用力查处,这在无形中埋下了金融市场混乱的祸根。
前些年,我国金融历史上发生的“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妥”“十个方面”等现象,与一些国有企业盲目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不无关联。
国资委给国有企业设定“红线”,有益于促使国有企业在面对金融业的各种诱惑时,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性,这不管对国有企业本身还是对金融企业而言,都将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其次,避免中央企业与金融企业相互之间风险外溢和沾染,是增进我国金融业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国以往金融实践证实,国有企业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活力,也丰富了我国金融业种类,为实体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些金融服务难题或服务短板,总体看国有企业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是成功的,也是有益的。
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其实不都是成功的,甚至有些国有企业因为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不仅金融业没有经营管理好,也废弃了主业,让自身经营陷入了风险旋涡。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最根本目的就是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各金融机构之间“防火墙”建设,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务必管风险,强化与其它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监察管理协同,防止产业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也避免产业资本的危险向金融领域外溢或扩散。同时,也有益于做好风险防控,更好地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袒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究责任问责,有效遏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和蔓延。
第叁,遏制产业资本无序、过度向金融产业扩张,缠清相互之间界限,是不断推动国有企业和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现有国家金监总局接力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严厉监管,将所有金融控股公司并入规范化监管轨道,遏制金融控股公司乱象,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现实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合金融牌照类型较多,控股主体也较多,除了央企金控、省级金控、地市级金控,还有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和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其实的金融控股公司。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益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切实需求,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然,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业务发展协同、风险分散、规模经济等优势。
但也要看到,在实践中有少部分国有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存在潜在的利益矛盾和风险传递,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良莠不齐,造成金融监管中的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军金融业务加以限制并加以严厉监管。
目前,存量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花大力气根据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即将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来进行整理规范,全部并入监察管理范围,理顺好各种管理问题,遏制有可能发生各种金融风险隐患,这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本身需要放缓节奏,避免国有企业再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在增量上的快速膨胀,给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造成更大的监察管理成本、消耗更大的监察管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