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就《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的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同时,《裁量基本规则》也对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
分为6大裁量阶次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理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理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含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记者了解到,在裁量阶次划分上,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根据犯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一般根据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动10%的比率,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其中,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哪些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首先是极度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其次是违规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限制执法人员活动空间;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钱财或涉案财产。
最后是因证券、期货犯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犯法行为。
当然,除了上述情形要被从重处罚,以下行为也可以被从重处罚。包含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抢夺、隐藏证据材料;未根据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逃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其它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明确“一个犯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理”等基本规则
值得强调的是,《裁量基本规则》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犯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理”和“一事不贰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犯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那么,上述概念又该如何理解呢?《裁量基本规则》明确表示,“一个犯法行为一次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一个犯法行为的,给予一次行政处理。认定当事人有多个犯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目累计计算。
“一事不贰罚款”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犯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一个犯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均应当给予罚款的,根据罚款数目高的规定处罚。
“从旧兼从轻”是指实施行政处理,适用犯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按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更改或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规的,适用新的规定。
“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是指犯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更改生效之前,终于更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