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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吴清 - 加快形成风清气正的资本市场生态!证监会 - 这些情形从重处罚!量化交易新规来了→
浏览次数:【845】  发布日期:2024-6-8 7:56:2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行政处罚】 【证监会】 【量化交易】 【资本市场
 

  6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系统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会议,传达学习习主席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案促学、以案促改促治,推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监察组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樊大志对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专题讲解、通报近年来查处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并就持续深化纪律建设提出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中央第八巡视组、中央金融纪律检查监察工委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吴清指出,要深刻领会习主席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某某某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并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用严明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习主席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指明了方向,为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要全面系统学习,准确把握加强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着力点,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强化行为约束,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吴清强调,要汲取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深刻教训,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一是切实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把开展警示教育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抓手,紧扣《条例》,不断深化拓展警示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二是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落实好第壹责任人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纪委更要突出监督执纪职能,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施展好追究责任问责利器的作用,以精准追究责任问责推动责任落实。三是将案例的震慑力转化为当下改的行动力。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习主席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不懈纠治“四风”,不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净化“八小时”之外生活圈、朋友圈。四是持续提升标本兼治综合效应。要在革除腐败问题引发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完善对“一把手”等关键少数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持续涵养廉洁文化,加快形成风清气正的资本市场生态。五是以严明的纪律增进中心工作提质增效。要将党纪学习教育与接受中央巡视监督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立行立改,抛砖引玉做好下一步整改工作。要紧扣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科学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举措,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真正在思想观念和行动上来个大转变,努力开创资本市场工作新局面。

  樊大志传达了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关于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结合《条例》修订情况,逐一阐释六项纪律的本质要求、认定标准和学习重点,严肃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恪守六项纪律底线红线,通报并深刻剖析近年来查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引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党员干部对照检视、自省自律、汲取教训,切实形成遵规守纪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强调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党中央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良苦用心,认清全面从严治党大势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始终保持对纪律的敬畏和高度的政治警醒,自觉尊崇党章党规党纪;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高度警醒由风及腐,防微杜渐、慎独慎初,算好政治账、经济账、自由账,牢牢守住政治关、权力关、交往关、生活关、亲情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各单位党委、纪委要切实负起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把纪律教育、警示教育抓实抓常,把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持续巩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

  本次会议以现场+视频形式召开。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监察组副组长,会机关正处级及以上干部,系统各单位副处级(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和部分新提拔干部、处以下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代表参加会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

  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理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究责任、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理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其中,规定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6个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1.明确划分6个行政处理裁量阶次

  记者了解到,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2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对证券期货犯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理权,切实做到标准统一、梯次合理、公开透明,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理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理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具体来看,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撤消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理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准则划分裁量阶次。

  三是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含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2.这些情形从重处罚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以下情形将从重处罚:一是极度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三是违规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限制执法人员活动空间;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钱财或涉案财产;七是因证券、期货犯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犯法行为。

  同时,对于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抢夺、隐藏证据材料;未根据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逃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等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另外,《裁量基本规则》还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形,主要包含: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犯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严重胁迫或严重诱骗实施犯法行为;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犯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配合查处犯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

  从轻处罚的情形包含:主动减轻犯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犯法行为;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犯法行为;配合查处犯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它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包含: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

  不予处罚的情形包含:犯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行政处理时效;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犯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一个犯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理

  《裁量基本规则》还明确了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犯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理”和“一事不贰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犯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同时,结合《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裁量基本规则》也明确了推进“立体追究责任”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立体追究责任方面,《裁量基本规则》指出,对犯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罚等自律管理措施。

  行刑衔接方面,《裁量基本规则》指出,犯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犯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犯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再给予罚款。犯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罚。

量化交易新规来袭

  6月7日,沪深交易所均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建议。据了解,《实施细则》包含总则、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 深股通 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八章四十四条。

  最近,市场缩量盘整,投资者信心有所不足,个别投资者对量化交易持比较负面的意见。为及时防范量化交易冲击市场风险,沪深交易所在制定《实施细则》进程中,持续强化量化交易监管,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强化量化交易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完善量化交易针对性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强化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对触发异常监控标准的投资者,采取电话问询等措施,切实规范量化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增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1.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

  高频交易具有短时间内申报、撤单频率极高,日内申报、撤单笔数巨大的特征,尤其高频量化交易全程没有人工干预,对于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潜在影响相较于普通程序化交易更加突出。从海外程序化交易监管经验看,普遍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采取订单标识、加收费用、禁止过快指令等方式从严管理。

  《实施细则》结合高频交易特点和潜在风险,借鉴海外经验,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在高频交易的判断标准和不同化监管安排上为市场提供明确指引,目的在于一定水平上削弱高频交易在技术、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过度优势,管控消极影响,引导高频交易规范发展,让各类投资者在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博弈。

  《实施细则》专章对高频交易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从程序化交易报告、不同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不同化的管理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额外报告。为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二是交易收费安排。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

  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明确交易对高频交易重点监控,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2.提高异常交易监控标准针对性

  相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程序化交易有明显的技术、信息和交易速度优势,客观上对其它投资者造成结果“不公平”。《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规定》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有益于降低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相对普通投资人的优势,体现了保护市场公平的监察管理导向。

  一是提高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的针对性。现行公开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主要针对单一账户、单一股票的交易行为,对程序化交易存在一定不适应。《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提升交易监控指标的针对性,重点监控可能损害其它投资者利益的异常程序化交易行为。同时,相关监控指标聚焦高频交易行为等关键少数,不会影响市场正常交易需求,普通投资者对监控将“无感”。

  根据《实施细则》,异常交易行为包含: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屡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屡次在单只或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屡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创业板指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对债券、基金、存托凭据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参照前款标准予以重点监控。沪深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调整前述标准。

  机构投资者以产品维度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过分拆产品的形式规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二是提高量化交易成本。参照国际监管实践,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等行为,将收取更多费用,实行不同化收费。

  三是公平分配交易资源。要求证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并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这有益于督促证券公司合理分配资源,保障不同客户之间的交易公平。

  四是坚持内外资一致的监察管理安排。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并入程序化交易监管是应有之意。《实施细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管理作了细化,包含并入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等,进一步凸显了平等对待内外资的公平原则。

  沪深交易所均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管理规定》有关量化交易监管各项具体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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