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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机制】北京探索建立面向重整中小微企业的授信支持机制
浏览次数:【124】  发布日期:2024-6-9 16:15:3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联动机制】 【北京市】 【小微企业
 

  “建立健全困境企业庭前诊断机制。为尽早发现、诊断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充分施展府院联动机制在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前的研判救助功能,在重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通过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引入专业力量,提前摸清企业资产负债底数,尽早谋划风险应对方案,为困境企业提供破产前辅导,实现庭外救治与庭内程序的联动衔接。”5月30日,在 北京市 第壹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第叁审判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对记者表示。

  作为总部经济的聚集地, 北京市 承载着大型公司集团的债务风险化解和产业赋能更新。近年来, 北京市 通过缔造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探索出台系列创新机制,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外部问题,协同化解企业困境。

  据马强介绍,北京破产法庭成立5年来,北京一中院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大要案协调机制、疑难个案会商机制和上市公司重整核查机制,在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施展了关键作用。

  目前, 北京市 发展改革委与北京一中院联合发布“办理破产案件府院联动典型案例及机制”。 北京市 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于鸷隆在会上介绍,2021年,经 北京市 委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 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设立,这是全国首个在政府部门设立的破产行政协调机构,该机构由主管发展改革、政法、营商环境的三位市领导分别担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协调机制成员由23家市级单位、16个区政府及北京经济开发区的一把手组成,凝聚政府、法院、管理人、市场机构协同力量,为企业提供多渠道破产服务。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3月21日, 北京市 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 北京市 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围绕破产财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服务、注销登记等9个方面制定45条政策,提出无须解封也可拍卖被查封破产财产、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一口申报”信用修复、建立市级税务部门“一口进”债权申报渠道、优化破产信息查询“一条龙”服务等创新举措,降低经营主体退出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此机制下, 北京市 率先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公示制度,率先开通破产管理人信息查询“线上+线下”集成服务,率先实现财产解封与带封处置并举,推进简易注销制度改革,优化破产涉税办理服务,率先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机制。

  “推动经营主体挽救和有序退出,积极探索多元化庭外调解机制,提高援助资金支持效率。”于鸷隆表示。

  中电华通科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由于公司重整前经营不善,存在1条失信信息和3条经营异常信息,后续经营融资存在很大障碍。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重整企业通过信用修复“一口申报”窗口一次性完成前述4条异常信息的信用修复,有效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和企业后续正常经营融资。

  “重整后的企业要重新参与市场竞争,就需要修复各种不良信息记录。如果无法修复,会直接影响重整后的企业正常经营、招投标和融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可以有效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问题。”北京破产法庭庭长常洁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记者了解到,为使破产援助资金申请更便捷,北京一中院将破产援助资金内部线下审批程序优化调整为北京法院“智汇云”线上平台办理,有效推动“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破产企业出清。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营商环境改革系列方案,北京一中院出台《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简化中小微企业重整流程,缩短重整期限,提升困境中小微企业尽早救治的积极性。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表示,中小微企业因为抗风险能力弱,在融资和交易的进程中,通常企业主会通过各种协议对企业债务进行担保,这种清算成本的外部化,决定了中小微企业危机救助与大型公司救助的压根不同。在法律制度上由企业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保存出资人权益,同步化解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都为中小微困境企业的解救重生提供制度保障。

  马来客说,下一步,在已经有的府院联动机制基础上,将继续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工作:

  一是推进中小微企业在陷入水火倒悬之中至破产前的预警机制。推动明确中小微企业前期风险预警的牵头单位、成员组成和工作职能,在工商、税务、社保、法院执行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的条件上,提示预警中小微企业早期意识到债务风险,尽快开展有效债务化解工作,防止风险累积蔓延。

  二是在府院联动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重整企业尤其是 专精特新 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援力度。法院将和相关部门一道,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拓宽重整融资渠道,探索建立面向重整中小微企业的授信支持机制,支持各类基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

  三是继续深化相关领域府院联动机制,增进中小微企业在出清和解救环节进一步缩短时间,减低成本。继续推进上市公司重整核查机制,做好上市公司监管与重整规则的衔接适用,实现重整信息与监管职能部门的共知共享;继续开展中小微重整企业在信息一体查询、信用修复、税收入与支出持、资产划转等府院联动机制的深化实施;在前期破产不动产处置联席会议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不动产违法事项纠正、加快拍卖处置等工作,争取通过逐步积累堵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将个案层面的良好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层面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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