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裁量基本规则》明确了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理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究责任、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理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理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理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具体来看,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撤消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理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准则划分裁量阶次。
三是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含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以下情形将从重处罚:一是极度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三是违规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限制执法人员活动空间;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钱财或涉案财产;七是因证券、期货犯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犯法行为。
同时,对于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抢夺、隐藏证据材料;未根据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逃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等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另外,《裁量基本规则》还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形,主要包含: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犯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严重胁迫或严重诱骗实施犯法行为;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犯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配合查处犯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
从轻处罚的情形包含:主动减轻犯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犯法行为;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犯法行为;配合查处犯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它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包含: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
不予处罚的情形包含:犯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行政处理时效;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犯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裁量基本规则》还明确了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犯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理”和“一事不贰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犯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同时,结合《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裁量基本规则》也明确了推进“立体追究责任”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处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实现行政处理合理务必依法规范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裁量,这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总的来看,《裁量基本规则》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提高对证券期货犯法行为处罚力度,从而进一步维护投资者及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规范的发展秩序,助力稳定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