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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林心如起诉!最新判决来了
浏览次数:【214】  发布日期:2024-6-10 20:53:1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化妆品】 【化妆品公司
 

  “碰瓷”知名女星提高流量?法院最新判决来了!

  近期, 厦门市 海沧区人民法院官微发布一则“以案释法”,对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明星林心如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蹭热度”“引流量”的表现予以判决并说理。

  经法院判决,该化妆品公司需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并赔偿林心如经济流失合计7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来看详情——

  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

  使用肖像相片制成海报

  首先来看本案的案情回顾——

  某化妆品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出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经营进程中,该公司将林心如参加某娱乐节目的肖像照与其经营产品拼接成联合海报,在店铺首页使用印有“携手明星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字样的海报。

  另外,该公司在店铺销售的多款产品首页及详情页中,还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并使用林心如肖像相片制成的海报。

  林心如方发现后,以肖像权及姓名权被侵害为由将六家网店经营主体即某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案涉网店的侵权广告均已经删除。

  化妆品公司存在虚假代言

  赔礼道歉+赔偿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林心如允许,在六个案涉网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化妆品公司主张其取得娱乐节目制作方的授权,但无法证明其获得了林心如对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权许可。

  · 关于虚假代言。某化妆品公司将林心如肖像和姓名与某品牌结合在一起,并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易使公众误认为林心如与某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因此,该化妆品公司存在虚假代言。

  ·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林心如主张赔礼道歉,因某化妆品公司是在六家案涉网店上未经许可使用林心如肖像,故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案涉网店所涉的六个网络平台上为宜。

  另外,综合考虑林心如的知名度、某化妆品公司的过错水平、案涉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等原因,酌定某化妆品公司赔偿经济流失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合理开支。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该化妆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案涉六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权、姓名权的主要情节。

  同时,该化妆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心如经济流失(含维护权益合理开支)合计70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流量时代

  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

  在“法官说法”部分, 厦门市 海沧区人民法院称,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可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仅是明星,每一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流量时代下,网店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在宣传、推广进程中对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

  类似地,今年年初,陕西名酒西凤酒被演员黄渤起诉,引发广泛关注。近期,陕西秦皇御宴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公开向黄渤致歉,称该公司未经授权许可,私自在“西凤酒秦皇御宴”品牌及相关酒产品的宣传、销售、招商活动中使用了黄渤肖像、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承诺今后不再出现此类侵权行为。

  另外,近期市场上关于“山寨”明星广告代言的讨论也雨后春笋。例如,今年5月,“山寨冰红茶请山寨周杰伦代言”走红网络。涉事“山寨冰红茶”包装与康师傅冰红茶极为相似,包装上代言人“周口杰伦”和周杰伦“撞脸”,相关厂家名为“达利园饮品(辽宁)有限公司”。对此,品牌“达利园”所属公司达利食品集团回应表示,该辽宁公司与达利园无关,产品也非达利园生产。

  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包含服务)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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