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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趋利避害 - 程序化交易监管实施细则出炉
浏览次数:【656】  发布日期:2024-6-11 3:18:3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程序化】 【高频交易】 【投资者】 【趋利避害
 

  目前,沪深北三地交易所发布公告称,为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增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制定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建议。

  近年来,为了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层多举措推进相关领域监管制度建设。业内人士表示,程序化交易领域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有助于优化程序化交易相对中小投资人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问题,进一步呵护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

  六方面细化监管程序化交易

  据了解,此次《实施细则》的发布,承接了今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落实了新《证券法》和《管理规定》等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具体要求,在内容上全面配套、有序衔接,细化完善具体制度措施,与相关上位法及相关通知共同构成了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则体系。

  整体来看,《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包含了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 深股通 程序化交易管理、监管检查六大方面内容。

  其中,在报告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第壹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会员客户要在规按时限内向会员进行变更报告,后者向交易所报告。

  同时,会员要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实施细则》要求会员应当建立程序化交易监测识别与报告核查机制,一方面及时发现达到报告及变更报告要求的顾客,另一方面对客户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

  而交易所拿到报告信息后,除了及时确认外,还会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投资人的交易行为与其报告的交易策略、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在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对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进行了明确——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同时,还明确了机构、客户的合规风控职责,和程序化交易造成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后,交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包含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

  另外,参与程序化交易的沪 深股通 投资者也要参照适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根据《实施细则》,沪 深股通 投资者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在报告路径方面,沪 深股通 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交所提供给相应交易所。而若该群体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将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对高频交易实施不同化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程序化交易中最受到市场关注的高频交易,此次《实施细则》也作出了专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规定》的监察管理思路。

  首先,《实施细则》对高频交易标准进行了明确,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高频交易:一是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二是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三是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同时,《实施细则》对高频交易作出了不同化监管安排,包含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不同化收费标准等。其中,《实施细则》要求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高频交易系统测试报告、高频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和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信息。

  同时,交易所还表示,将对高频交易实施重点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会员应当加强对高频交易的实时监控。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发生《实施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处置措施,避免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使用交易单元的其它机构也应当识别自身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账户,并进行严格管理。

  “对高频交易实施不同化监管,既不是要将这种交易方式拒之门外,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体现了‘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思路。”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一司司长张望军此前表示。

  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程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在业内人士看来,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水平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不过,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诸多问题,加大了市场波动。

  近年来,为了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层多举措推进相关领域监管制度建设。2020年,新《证券法》正式施行,第壹次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证交所报告,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

  随后的2021年2月、2023年9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北交所也于2023年9月发布了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建立起对应市场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今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

  “我国资本市场程序化交易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目前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持股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比重在5%左右,交易金额占比约29%,对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实施严格的监察管理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 光大证券 表示,相关领域监管框架不断完善,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从影响来看,其落地也削弱了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人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

  这时,对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监管职能部门也始终保持严的基调和“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相关非法行为快速反应、重拳出击。今年2月20日,沪深交易所对宁波灵均投资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异常交易开出罚单,对其实施暂停或限制交易措施并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监管尤其是高频交易监管,是基于我国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比居多的现实选择,相关举措的落地也是呵护市场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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