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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国有大行员工以-内部理财-之名销售-飞单-,法院为何判决银行赔偿投资者70%损失?
浏览次数:【746】  发布日期:2024-6-12 13:10:2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私募产品】 【理财产品】 【投资者
 

  财联社6月12日讯(记者彭科峰)银行人员一旦动了帮人私下代销第叁方产品的念头,其后果恐怕难以轻易善后——这其实也是现有政策对银行代销金融产品极为严格的原因所在。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的最新判例就显示,投资者李某在某国有大行员工的劝说下买了“高息内部理财”,没想到却是“飞单”且最终暴雷。4年后,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存在一定责任,需赔偿李某70%损失。

  投资者轻信银行员工“内部理财”说法后遭遇“飞单”爆雷

  据相关文书披露,李某,1965年生人, 黑龙江省 绥化市 人。据李某介绍,2020年6月28日,其在某国有大行绥化某行办理续存业务时,大堂经理孙某某对他说,银行现在有一款银行内部的银行存款,利率较高,且非常安全,推荐其购买。

  李某表示,自己不懂也不想冒任何风险,但孙某某再次强调,这是银行自己经营的一种内部存款,“银行职员及其自己的亲属都存了...行长也存了,保证没有任何风险”。不过,该产品不能在窗口办理,只能在手机上操作。李某自称,尔后孙某某通过操作他的电话完成了购买,存款100,000元人民币,期限从2020年6月28日到2021年6月29日。

  据相关部门事后查明,办理业务当时,绥化某行及孙某某我未向李某提交书面合同。一段时期后,孙某某将《鑫仪成都中新路尚住宅小区应收账款项目认购协议》文本交给李某某,合同文本上只有“甲方(项目管理人)”、“乙方(投资顾问)”的印章,并没有“丙方(认购人)”的签章。且产品到期后李某并没有收到钱。

  据相关文书披露,和李某某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很多市民,均是孙某某以国有大行内部存款、利率高、无风险和自己亲属和行长都存为借口推荐大家购买,到期后均未兑付。

  在发现情况不对后,众多金融消费者多方投诉寻求救济,监管职能部门也相继介入调查。2022年2月,原银保监会绥化监管分局出具《银行保险犯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一份,告知李某某调查情况。主要内容为:“经查...绥化某行原大堂经理孙某某向你违规推介销售了非该行代销的第叁方公司理财产品,购买方式为通过你的电话银行向第叁方公司转账,且调查发现绥化某行存在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员工异常行为的问题,我分局已对其采取行政处理立案侦查,将依法对机构及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监察管理措施。”

  法院一审认定案涉银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

  近期,当地法院一审结果公布。据相关部门披露,本案真相为,孙某某在任职绥化某行营业厅大堂经理的2020年期间,与该行人员于某某(2013年10月于某某被聘任为绥化某行行长,2016年12月22日被解聘行长职务)违规私下接受佣金酬劳,于某某负责组织和统计指标,借职务权利的便利为北京某公司非金融委托理财机构推荐客户、代理签约,使多名金融消费者投资利益受损。

  法院一审指出,本案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但本案标的实则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案中,在李某某到绥化某行办理业务的进程中,该行职员孙某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时作了内部产品等说明,以致李某某与绥化某行之间未建立起李某某所信赖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而是与案涉资产管理公司之间非本意的形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给李某某的财产造成损失,绥化某行应承担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绥化某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告知说明、适当推荐的义务,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再者,孙某某为私牟佣金利用职务权利的便利为本行以外民间理财机构招揽客户、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无风险并违规缔约,足以说明绥化某行未尽到监管义务。

  但法院也指出,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此前已经购买过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在缔约时应尽而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盲目轻信业务人员选择理财产品并交由直接操作缔约、转款,亦应自担相应的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绥化某行对李某的本金直接损失按70%比例负赔偿责任,李某自担30%的损失。

   北京市 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投资者购买理财需有潜在风险意识,切不可为高息所引诱。另外,发生此类理财纠纷时,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仍是投资者是否获得赔偿的关键。

  银行“飞单” 长时间以来屡禁不绝多地监管再发提示

  据了解,“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私下向客户推荐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它第叁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表现。“飞单”对应的理财产品往往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资质缺乏保障,容易引发投资人遭受重大经济流失。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即对银行销售“飞单”开出禁令。但从近年来曝光的案例来看,银行“飞单”虽有减少,但仍然屡禁不绝。好比,上述案例就发生在2020年。

  从监管层面来看,近来也有多地监管局发声提示“飞单”风险。好比,北京监管局发文提醒投资者科学规划远离“飞单” ,金融护航安全理财。北京监管局还给出应对“飞单”陷阱的具体招数。一是辨明销售机构,二是甄别理财产品,三是关注资金账户,四是守好个人信息。

  另外,山西监管局也发文称,要求山西农商联合银行,太原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等认真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员工行为异常、社交异常、收入异常和家族状况异常等情况,严查严处基层责任人及员工非法对外提供担保、私售“飞单”、误导或诱导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与社会不法中介勾结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行为。

  对此,某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飞单”屡禁不绝,根源在于银行员工自身的贪念,对于此类道德风险,监管须“久久为功”。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业内传言监管收紧银行代销私募理财也甚有必要。甭管是“飞单”还是正规私募,都属于高风险产品,如果银行过度参与其中,则易引发大众对银行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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