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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有必要强化对证券律所的监管
浏览次数:【479】  发布日期:2024-6-12 17:24:4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IPO】 【法律意见书
 

  最近,河北证监局发布了对 北京市 某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处罚公告。

  据了解,该律所在一北交所IPO项目中,存在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核检验证工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基于证券律所在新股IPO、上市公司再融资等进程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强化对证券律所的监察管理。

  在日常监管活动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地方证监局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现象较为常见,而律所收到罚单则较为罕见。此次相关律所收到罚单,既是市场监管的需求,也是强化监管的一定诉求。

  其实,除了该律所外,去年11月份,曾经有两家律所收到过罚单,分别是北京大成所收到青岛证监局的罚单,和北京凯誉所及相关律师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罚单。从具体原因看,主要涉及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核查和验证等方面存在问题。

  从三个律所受四处罚的情景看,问题存在相似之处。这也从侧面说明,律所在执业进程中,存在某些方面的“通病”。

  新股IPO进程中,虽然保荐机构会施展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中介机构,律所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全面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对相关内容(好比专利)进行核查与验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撰写IPO文件等,都离不开律所。而且,律所是否勤勉尽责,也事关上市公司质量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因此,在强化监管的环境下,对于参与IPO、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事项的律所开展常态化现场检查存在必要。一来可在市场中发生威慑作用;二来有益于倒逼律所在执业进程中勤勉尽责;三来有助于发现律所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

  当然,现场检查活动中如果发现律所存在违规行为,严厉责罚亦是应有之义。对于律所的违规行为,不能仅仅只是责令改正与出具警示函,也应有更严厉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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