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财务做假者付出繁重代价,市场对此一直翘首以盼。7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法》,大幅提高了对财务做假的处罚力度。
财务做假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的顽疾,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信任,最新案例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恒大财务做假的曝光,令人惊心动魄。
近年来新更改的《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提高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的处罚,其中力度最大的《注册会计师法》,实行“没一罚五”。新《会计法》未设置罚款数目上限,规定对单位“没一罚十”,力度明显更大。
同时,新《会计法》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据、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犯法行为,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事情严峻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比此前的5万元处罚,同样力度大增。
新《会计法》提高财务做假行为的行政处理力度是必要的,也是务必的,这有助于提高法律威慑力,抬高对上坑骗,对下隐瞒者的犯罪成本,尤其是在市场信心有待恢复的当下,从公权立场上向市场投资者允诺,监管层对对上坑骗,对下隐瞒等侵权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新《会计法》提高犯罪成本的威慑,到底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关键还需考量在市场行权的真实成本。因为即便处罚力度看上去令人望而生畏,但若在现实行权中,因为行权成本高,非法行为发现难度大,造成处罚不能有效落地成极具威慑力的执法便利,其法律威慑力也将形同于无。
其实,监管作为一种外部规范手段,在发现非法行为方面,面临着提高效率的困扰。国外一个重要做法是为深喉揭秘者提供优厚奖赏,其本质是借助市场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在市场的可及性,消除政府部门天然对市场的信息不同步性。如之前美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对冲基金帆船公司的内幕交易等,就采取富有争议的联邦探员卧底手段。
不过,真正对资本市场非法行为极具实时威慑冲击的,还是市场自律自治。更确切地说,发达资本市场直接财务做假等行为发生概率相对较低,其实不主要来源于严刑峻法,而是市场内生的激励约束兼容机制,即日渐完善的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等。全市场的亿万双眼睛盯着,可以极大提高非法行为的发现概率,降低做假者的边际收益,从而具有非常现实的威慑力。
为此,要真正提振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度,除更改法律提高犯法行为成本外,更主要还是强化市场自律自治能力,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等,允许投资者、律师事务所直接对涉嫌财务做假等犯法行为的企业和机构发起集体诉讼,提高投资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便利性,让投资者真正有权利和渠道保护自身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提高对财务做假者的威慑力。
当然,在完善市场自律自治体系进程中,还需平衡好行政处理权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应明确行政罚款的受偿序位在法律上不能高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即坚定先民事后行政罚款的受偿原则。目前民事优先原则,在对企业破产清算等的债权债务受偿序位上贯彻得较为明显,但在非破产清算上相对不太明显。
因此,当前需对这种现象进行矫正,由于行政处理一旦发出,对资本市场来说就是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这意味着在行政罚款前,违法者务必要先承担集体诉讼等造成的民事赔付责任,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财务做假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侵害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秩序,要标本兼治,根本上还是要充分利用市场内生的激励约束兼容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和空间,新《会计法》等规定的监察管理他律是一种民事赔偿后的加重责罚行为。资本市场以自律自治为纲,以监管他律为目,纲举才能目张,这个顺序不能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