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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三大交易所对538家企业涉660起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浏览次数:【261】  发布日期:2024-7-2 0:07:1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 【监管措施】 【交易所】 【违规行为
 

  随着2024年上半年落下帷幕,沪深北交易所半年度监管“成绩单”也跃然于大众眼前:2024年上半年,证交所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依法从严监管,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2024年上半年,沪深北交易所累计对538家A股公司的660起市场非法事实采取监管措施,同比增长27.66%,充分释放严监严管信号;从内容来看,监管严抓信息披露,筑牢资本市场生命线的同时,持续锚定强本强基目标,严厉惩戒财务做假、违规减持、异常交易、资金占用等严重非法行为。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交所作为一线监管者,落实“严监管”,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等主体财务做假、虚假陈述等行为的犯罪成本。同时,进一步压实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推动上市公司不断规范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引导其更加聚焦主业稳健发展。

  充分释放

  “两强两严”信号

  今年以来,沪深北交易所在一线监管工作中,不断释放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以下简称“两强两严”)信号。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沪深北交易所官方网站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证交所合计对660起A股市场非法事实采取监管措施,涉及A股上市公司538家。具体来看,前述监管措施包含336份监管工作函、150份监管警示、93份通报批判、64份公开谴责和17份公开认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罚。

  今年以来,监管力度逐渐加强,2024年二季度证交所累计对357起违法犯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比一季度增长17.82%。另外,监管加大对资本市场非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更保持着对涉事主体的持续关注,督促引导有关公司及相关主体积极补救、切实整改、合规发展。

  例如,深交所曾于4月25日对某上市公司采取监管警示措施,剑指其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的情景;6月21日,深交所再次对该公司采取通报批判措施,称其“在短时间内反复出现公告文本文字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内控机制严重缺失,且在监管警示后仍屡次发生此类违规情形,完全无视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性质恶劣,事情严重”。

  监管力度上释放严监严管信号的同时,监管内容上也愈加重视强本强基目标。其中,信息披露作为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在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和信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自然成为监管工作“重中之重”。

  数据显示,上述660份监管措施中,有210份涉及信息披露非法问题,占比达30.43%。相关问题多涉及财务信息方面,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未完整披露、未及时披露、未按规定披露、未准确披露、未披露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交易、财务、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信息,进而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需要监管对信息披露主体保持着持续且更为严苛的监察管理和惩戒机制,以提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性。

  持续强调

  “以投资者为本”理念

  今年以来,证交所始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宗旨,将“严监管”不断落实落细。沪深交易所年内第壹次发声,便直指强化纪律处罚监管效能施展:1月12日,上海证交所表示,将全面强化“五个监管”,打击犯法行为与推动防范化解风险相结合;深交所表示,不断优化自律监管工作,切实提高一线监管有效性。

  在此环境下,监管方法的科学有效则显得愈发重要,证交所也在实践中不断尝试,积累有效经验。例如,在贯彻着力完善全链条监管闭环方面,数据显示,上述660份监管措施中,有14份涉及到已退市上市公司。其中,6月底,上海证交所连续更新3则监管措施,直指3家退市公司(退市园城、退市碳元、退市商城)定期报告披露问题,分别对相关公司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判等监管措施。

  展望未来,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展专题调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提出,着力推动实现非法“高成本”,大幅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保持严监管强监管态势,切实维护“三公”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马佳表示,完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体的事后追究责任机制是缔造监管“组合拳”的关键一环,这意味着上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了证券欺诈等犯法行为的,在承担行政罚款等责任之后,还要重视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建立完整立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一方面,要实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措施相配合的完善规范体系,实现证券监管有法可依,各级机构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各级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的进程中务必充分依法履行自身职能,杜绝双重标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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