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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利好来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
浏览次数:【730】  发布日期:2024-6-28 18:00:1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挂牌公司】 【个人所得税】 【股份转让系统】 【财政部
 

  财政部网站6月28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不同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图:财政部网站

该类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税

  根据公告,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明确对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税情形

  公告明确,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转让股票时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股期限

  公告指出,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先进先出的准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另外,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明确个人持股和转让具体情形

  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含: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化成股份条款的企业债券认购或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它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含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献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叁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它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明确从退市公司等取得股息红利计税情形

  公告明确,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同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执行。

7月1日起执行

  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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