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在整顿期间,务必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私自组织建设或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私自恢复建设或生产;未经依法查处的,不得下达复工复产通知……28日, 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传来消息,《 山西省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由 山西省 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
《办法》所称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主要针对山西两种情形的停工停产煤矿适用。分别是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和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工停产的煤矿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行为,或发生事故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办法》要求,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能源等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建设生产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办法》规定,各级煤矿安全隐患监管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隐患监管监察和复工复产验收进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越层越界、私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查处。
《办法》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对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对上坑骗,对下隐瞒的,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月22日 山西省 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山西省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