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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304】  发布日期:2024-6-28 19:41:0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为进一步施展司法服务保障增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做假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做假行为,全面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做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诈骗银行借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做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做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做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厉责罚。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做假,严重损害多条理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案例2中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犯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究责任体系。财务做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究责任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做假的立体追究责任体系。案例3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诈诈骗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流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偏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偏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施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案例5中,人民法院施展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某某某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扎实举措,充分施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务做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财务做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民事)

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证券服务机构极度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企业,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人民币,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企业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察管理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造成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更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进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判决:昌某股份公司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大某会计师事务所、东某证券分别在10%和5%的范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条件,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前提。挂牌公司欺诈发行、财务做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归位尽责,履行好“看门人”职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随着证券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服务机构在防范证券欺诈做假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施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出现部分证券服务机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核检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等诸多问题。本案中,挂牌公司实施财务做假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挂牌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量到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了解挂牌公司真实财务情况的渠道不同,对挂牌公司欺诈做假等行为的主观过错存在不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挂牌公司就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过错水平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既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时坚持“过责相当”,精准追究责任,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民事)

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担责

  一、基本案情

  2014年,中某某股份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形式购买深圳某某投资公司持有的中某某技术公司的100%股权。2014年4月25日、8月8日,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对中某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2014年8月8日,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对中某某技术公司作出的收益预测进行了审核。2014年6月10日,招某证券公司出具关于该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承诺其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理由确信重组报告书符合有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9年5月31日,中某某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1.2013年11月,中某某技术公司根据其与某地方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但在该项目招投标进程中,中某某技术公司均未实际中标,知悉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但其未及时重新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造成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2.2013年,中某某技术公司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景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智慧石拐”项目收入,造成其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人民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李某等起诉,请求判令中某某股份公司、中某某技术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上海顶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某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验,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它机构或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本案中,招某证券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对案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且其在知悉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行为予以更正。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案涉项目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对项目的实际开工情况、施工进展、完工进度等缺乏应有的关注和必要的数据复核。因此,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虽未受行政处理,但在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中,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造成资产定价严重虚增,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水平、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原因,分别确定招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畴内、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畴内对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维护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施展着关键性的作用。部分证券服务机构未充分履职尽责,是造成证券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清晰界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界限,督促其有效履职,本案明确证券交易中,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应根据其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视其是否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等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并区分其所负普通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而具体判定。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水平和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原因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本案判决未受到行政处理的独立财务顾问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合理界定了各方注意义务标准和法律责任范围,有益于督促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资本市场环境。

  案例三(刑事)

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单位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亮(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国挂名执行合伙人,被告人何某正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据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景下,采取由陈某亮自行制作并代徐某国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徐某国、何某正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陈某亮再套打盖章的行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非法利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上述方式,先后为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陈某亮从中收取2000至5000元不等的款项。上述公司利用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诈诈骗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 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建立的承担专项经济项目审计、银行借款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亮作为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以事务所名义低价承揽涉案审计业务,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据等实际审计核对的情景下,安排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配合对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所得利益归属于事务所,体现单位意志、符合单位利益,系单位行为。厦门某会计事务所的表现致使授信银行作犯错误判断,授予贷款企业与真实经营状况不符的授信额度并发放贷款,巨额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事情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亮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国、何某正系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表现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典型意义

  审计报告作为评估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其可靠性和准确性对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迅速兴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抢夺资源,通过挂靠注册会计师提高资质、从事超过自身执业能力的业务,对被审计企业涉嫌非法的财务法律风险选择无动 于衷,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部分企业财务做假提供便利。本案中,银行借款审计是对被审计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和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所开展的专项审计工作,是展示贷款企业经营状况、避免银行发生贷款风险的必要程序,事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有序运行。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承担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应依法依规开展审计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但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诈诈骗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流失。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违反执业准则要求,配合被告人陈某亮非法使用其签名和印鉴执行业务,助长行业不良风气。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强化对行业违法犯罪表现的打击力度,增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公平有序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刑事)

林某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市国投公司因子公司的融资问题需由政府征收提供融资担保的某大厦。2020年10月,国投公司职员曾某溶(即上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指示负责涉案大厦的评估事务,曾某溶找到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莆田分公司责任人林某钦,林某钦安排评估人员戴某泉进行初评后价格为6000多万元人民币,但曾某溶要求将评估价格调高至8000万元以上。经商量,双方确定评估价格不高于8000万元人民币,该项评估由林某钦所属公司的总部即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承接。

  2020年10月28日,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参与该项评估竞标并中标。中标后,林某钦将该项评估工作交给同公司被告人林某国,林某国屡次根据曾某溶、林某钦的要求,指示戴某泉通过编造数据将评估价格调高。后戴某泉作出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由林某国提交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审核。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经审核后发现评估价格偏高,林某国屡次与该公司责任人协调,最终该公司未经数据材料核对、实地勘验等,仍使用2名挂靠评估师资质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

  2021年1月12日,某市政府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对大厦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总价为7825万元人民币,该款已经被用于偿还融资、借款本息等。经某市发改委鉴定,上述大厦以2020年10月10日为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3840.4155万元。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存在严重做假,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 莆田市 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 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国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知实际勘察评估的价钱,仍联合他人编造数据、参考虚假实例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事情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资产评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价值标准,为资产交易、资产价值计量和社会管理提供专业价值意见。客观真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市场交易的重要依据,增进市场资源配置施展引导作用,关系交易的公平性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资产评估在服务资产管理、保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等方面施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点评估参考实例选取不妥、评估程序缺失、借用评估专业资质等诸多问题,甚至出现委托人严重干预或与资产评估机构恶意串通,违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表现,严重影响财会监督工作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被告人为满足委托人高额评估结果诉求,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景下,借用其它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违规出具虚增价值的评估报告,致评估标的物被溢价逾100%征收,造成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违规出具虚假报告意见的表现,充分体现了对财会监督领域违法犯罪表现的“零容忍”态度,彰显司法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强决心。

  案例五(刑事)

丁某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效能助推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

  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建立于2000年,业务经营范围为种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和市场所需的其它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2016年5月,胡某帅(另案处理)诈骗贷款进程中,委托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种植经营、用于抵押贷款的137.02亩苗木进行资产评估。被告人丁某禄作为评估师,未进行调查核对,仅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出具了种植苗木509亩、价值3697.26万元的评估报告。第叁方监管公司经现场实际盘算指出评估报告的数据不符合实际后,丁某禄又根据第叁方监管公司现场实际盘算的数字,采用减少数量、增加钱格的形式,出具了苗木价值3181.86万元的评估报告。2016年5月31日, 唐河县 某信用社以该评估报告为根据,向胡某帅发放贷款490万元人民币,截至案发仍有本金433万元未收回。经评估,涉案苗木的市场价值为263.45万元。丁某禄经电话到案。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唐河县 人民检察院对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完成合规整改任务后, 唐河县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 唐河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禄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事情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丁某禄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所在单位退缴违法所得,丁某禄积极参与所在企业合规整改,完成整改任务,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丁某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人民法院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和机制,主动参与审前环节由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施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施展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便易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的内生动力;完善整改监督评估机制,由县法院建议县第叁方管委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律师等,进行实地查看、听取整改汇报,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并进行评估验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整改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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