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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公司向项目经理收取12万-风险抵押金- 没完成指标就不还了?
浏览次数:【552】  发布日期:2024-7-2 12:08:4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风险抵押金】 【劳动者】 【用人单位】 【抵押金
 

  建筑公司项目主管在职时承担了两个建筑项目,公司根据每个项目6万元的钱财,收取了其12万元的危险抵押金。谁知等离职时,公司却表示,虽然其参与的其中一个项目利润可观,但其它项目存在严重亏损或潜亏的情景,其缴纳的危险抵押金冲抵罚款,不返还了……最近,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这合法么? 公司收12万风险抵押金不愿还

  2012年,顾某入职了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主管。2022年6月,建筑公司向顾某收取了两笔不同项目的危险抵押金各6万元。

  2022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之前在两个项目上收取的危险抵押金合计12万元。

  建筑公司不予同意,并表示,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顺畅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另外,建筑公司内部项目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如顾某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则其缴纳的危险抵押金用于冲抵罚款,多退少补。

  建筑公司称,顾某在职期间曾参与多个项目,虽其中一个项目履约情况良好,利润可观,但其作为项目主管的其它多个项目均存在严重亏损或潜亏的情景,其缴纳的危险抵押金冲抵罚款,故不答应返还。

  法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返还风险抵押金事宜,顾某和建筑公司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8月,顾某只好向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返还项目风险抵押金12万元。

  2023年8月,仲裁委出具嘉劳人仲(2023)通字第1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双方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决定对顾某的上述请求不予受理。顾某不服仲裁判决,诉至法院。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筑公司收取顾某风险抵押金的表现,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故建筑公司主张因顾某的过错造成损失一节,可另行处理,但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

  经审理,上海嘉定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某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不得收取“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其实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稳定劳动关系,或为了方便扣取劳动者赔偿费、违约金等,存在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的现象,在房地产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较为常见。

  《劳动合约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已经收取的,应及时返还。对于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向用人单位、劳动者作出以下提示。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

  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各类名义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亦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不然不仅须全额返还,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理等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等浮动工资发放条件等方法,在一定水平上将工资绩效与业绩等挂钩,但不能直接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甚至直接要求劳动者对亏损等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应及时合法维护权益

  当劳动者面临被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时,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可寻求当地工会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劳动者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主张权利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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