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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商家7000元网售冰种翡翠原料实为糯化地 法院 - 构成欺诈
浏览次数:【436】  发布日期:2024-7-2 18:44:3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交易
 

  南都讯记者赵青实习生陈思睿通讯员洪思颖广大买家享受电商平台购物便利的同时,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最近, 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宗因网购翡翠货不对板引发的消费欺诈案件审理详情。

7000元网购冰种翡翠原料货不对板商家退回3500元后“拉黑”买家

  梁某在电商交易平台上向商家买了一款原料为冰种、有透手感的手镯原料,支付了7000元价款。

  商家明确告知梁某手镯原料的种水是冰种。可是,梁某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了不对劲,该手镯的种水其实不像商家描述的是冰种,也其实不透亮,故其找到商家,希望退货并赔偿损失。

  商家称该手镯7000元的价款中有2000元为加工费,已支付给第叁人,所以无法退还,只能退3500元加一枚冰种平安扣。

  梁某同意了该项赔偿方案。可是商家在退回3500元后拒绝赔偿一枚冰种平安扣,且拒收消息,还拉黑名单了梁某的微信。

鉴定显示案涉翡翠原料实为糯化地商家行为构成欺诈应赔偿三倍价格

  迫不得已,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赔偿交易款7000元的三倍,即21000元。

  梁某提交的某珠宝玉石首饰检验公司出具的《珠宝玉石分级证书》显示,案涉手镯检测结论为翡翠手镯,透明度级别为T3,质地级别为较细Te3,净度级别为较纯净C3,商贸用我们老家的话说叫为糯化地。

   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商家向梁某退还交易款3500元人民币,并向梁某赔偿21000元;梁某应同时将翡翠镯子返还给商家。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商量买卖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应认定商家承诺向梁某出售的翡翠原料为冰种,现根据梁某提交《珠宝玉石分级证书》显示该商品其实不是冰种。

  商家虽辩称该机构不属于权威鉴定机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实际出售的翡翠原料为冰种,故商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商家在向梁某出售案涉翡翠原料时对原料的品质进行了夸大宣传,使得梁某对案涉翡翠的品质形成了错误认识,商家的表现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梁某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赔偿案涉价款的三倍,合法合理。

【法官说法】 消费者网购时应注意留存交易证据平台商家应诚信守法经营

   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璐璐指出,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加强自我保护,在购买前详细核对商品质量信息,确认卖家信誉情况。

  在交易进程中,留存交易证据非常重要,包含但不限于订单详情、聊天记录、支付凭据及商品收到后的实物相片或视频。

  在坑骗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有权通过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举报、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成立欺诈的情景下,可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平台商家也应诚信守法经营,避免夸大宣传、以次充好等不良交易行为,双方共同营造健康、透明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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