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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皮海洲 - 把执法标准统一到从严从重处罚的轨道上来 - 立方大家谈
浏览次数:【521】  发布日期:2024-7-3 6:55:4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行政处罚
 

  不久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以便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裁量基本规则》当然其实其实不是是有的放矢。其一是为了贯彻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理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的确是基于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的切实需求,毕竟在过去执法的进程中,存在太多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好比,在投资者非常关注的大股东及重要股东违规减持的问题上,执法标准不统一现象是较为常见的。少数违规减持案件遭到了重罚,好比去年9月, 我乐家居 大股东违规减持1.07亿元人民币,结果遭到了近5000万元的处罚。便更多的则是责令整改,让违规减持股东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甚至有的股东违规减持,处罚只是停留在上市公司层面,股东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即渺无回应。正是基于执法标准的严重不统一,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裁量基本规则》很有必要。

  那么,如何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呢?这首先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统一处罚的标准,尤其是要从立法的层面统一处罚标准。如果立法层面都不统一,这就很难在执法层面达成统一。其实,目前涉及到资本市场的一些立法如《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刑法》,在有关处罚问题上的标准本身就不统一,这是一个亟待需要处理的问题。

  好比对待基金“老鼠仓”问题,根据《基金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第壹款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而依据《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对待同一问题上,《基金法》与《证券法》的标准明显是有不同 的。这一定造成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因此这个问题务必从立法的层面加以解决。

  在立法层面的处罚标准达成统一的条件下,需要统一的就是各项规章制度。而《裁量基本规则》本身也就是属于规章制度范畴。好比,《裁量基本规则》规定,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同时,裁量基本规则对不同裁量阶次的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的这些规定,显然是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的。

  不过,从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要尽量减少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执法,要更多地选择从严执法,从重处罚。毕竟中国股市涉及到亿计投资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各种违法犯罪、非法行为漫山遍野,绝对不能纵容违法犯罪、非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违法犯罪、非法行为的查处,务必要统一到从严执法、从重处罚的轨道上来,能从重处罚的,绝不从轻处罚,决不让违法犯罪、非法者兴风作浪。

  当然,这里的从重处罚不限于行政处理,而是一种全面的处罚。好比在行政处理的同时,非法者构成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则应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涉及到维护权益索赔的,应统一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而且对违法犯罪表现,务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样要坚持从严处理责任、从重处罚的准则,能重判的决不轻判,能重罚的决不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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