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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虚假陈述!北京金融法院判了
浏览次数:【782】  发布日期:2024-7-3 21:18:4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发行人】 【子公司】 【财务造假
 

  北京金融法院7月3日消息,最近,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某大型公司集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引发的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某商业银行作为债券持有人,主张该大型公司集团的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做假,造成发行人(该大型公司集团,下同)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在案涉中期票据到期未获兑付的情景下,原告就其在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能足额受偿部分的损失起诉要求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财务做假行为的系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财务做假行为因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操作间接地被吸收成为集团财务数据的一部分,造成的结果是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前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在性质上可以定性为债券发行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客观上真正实施财务做假行为的主体是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四级子公司的母公司(同时也是发行人的三级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已经因上述财务做假行为在另案中被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

  从发行人营业收入看,四级子公司财务过失的定量在集团整体财务体量中的占比很小;从披露的偿债保障措施来看,投资者因信赖其四级子公司已经有营业收入和利润而投资发行人中期票据的充分性明显不足。因此,四级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不具有重大性。故原告要求各债券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公开宣判后,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判后释法答疑,针对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律适用等向当事人做了说明。该案判决目前尚未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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