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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这家私募法定代表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浏览次数:【133】  发布日期:2024-7-5 9:39:1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私募基金】 【基金财产】 【监管措施
 

  最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经查陈永进于2017年1月至2024年3月在水木联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侵占、挪用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的表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贰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叁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陈永进应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检验收。

  《暂行办法》第贰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它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钱财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权利的便利,为我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根据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作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暂行办法》第叁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它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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