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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国办官宣惩防财务造假新规 - 明确两道防线、四类打击重点
浏览次数:【502】  发布日期:2024-7-6 9:03:3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财务造假】 【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
 

  加大财务作假防范与惩办力度,是市场各方的呼声所在。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作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我国第壹部针对财务作假细分领域的规范文件,其规格颇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参与其中的部委更是多达12个。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高度重视协同性,设立专门章节强调如何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过去地方政府在财务作假中的参与度相对偏低,此番《意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能动性,要求地方政府将财务可靠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作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明确地方政府参与财务作假整治的职责所在,有助于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大幅提高财务作假查处效率。”受访人士表示。

  具体内容方面,《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作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其中,财务作假四大严厉责罚领域值得重点关注,包含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配合做假,强化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作假的打击。

  这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推动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等方式,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提供更多保障。

  筑牢“两道防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监管处了解到,7月5日发布的《意见》,是我国第壹次针对财务作假这一细分领域出具的专门性文件。其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六大部委共同完成,参与其中的部委更是多达12个,足见国家对财务作假的注意水平之高和打击决心之强。

  与过去重点强调打击财务作假不同 的是,此番出台的《意见》在重视严打的同时,进一步从“防治”着手,要求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作假。

  具体来看,《意见》明确建立两道防线。第壹道防线来自企业内部,包含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施展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究责任机制,将财务作假作为各级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项,将诚信合规意识作为资本市场培训的核心内容等。

  第贰道防线则聚焦券商投行、会计所等资本市场“看门人”,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强化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的一大利好是,《意见》明确,在发现做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去,曾有投行保代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投行在持续督导期间投入精力有限,企业存在财务作假等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后却因恐于被罚而不敢披露,试图帮助企业“偷天换日”。如今,随着《意见》明确主动报告者将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保代报告企业财务作假问题的积极性随之提升。

  这时,《意见》强调中介机构资格罚,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撤消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重点打击四类财务作假

  作为中国首部财务作假细分领域的专门文件,《意见》对四类财务作假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首先,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严防存在财务作假的主体“带病闯关”,从源头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惩戒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非法行为。

  其次,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配合做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作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据、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叁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做假的表现。全面惩处财务作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和专业化配合做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做假“生态圈”。

  再者,强化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作假的打击力度。高度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作资产减值计提调养利润、以财务“洗澡”遮掩前期做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有审计师曾对记者表示,过去,有些企业通过将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提前计入现阶段收入等方式,虚增当期营业收入,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如今,《意见》明确加强针对滥用会计政策做假的监察管理力度,有助于大幅减少此类乱象。

  这时,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作假的打击。具体又可分为四类:类型一,依法惩办证券“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实施的财务作假;类型二,严厉惩戒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作假;类型三,从严厉责罚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 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作假;类型四,压实私募股权 创投 基金经理勤勉尽责责任,强化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可靠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做假行为发生。

  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

  严厉惩戒财务作假的重要目标之一,即为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利益。针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意见》同样开出多条措施。

  针对因为上市公司财务作假而蒙受令人揪心的损失的投资者,相关部门正在多方面流畅维护权益渠道。

  一方面,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另一方面,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犯罪成本。同时,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

  更为关键的是,相关部门正在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

  其实,近年来,监管职能部门已经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做出诸多探索。好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中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人民币,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赔偿超过13亿元人民币。

  这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含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全面从严监管,加大财务作假行为惩处力度,能够有效减少投资者利益受损概率,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真实写照之一。《意见》明确,将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作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深挖上市公司董事、顶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供货商、客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第叁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作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追究责任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好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十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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