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要尽量减少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要更多地选择从严执法、从重处罚。毕竟中国股市涉及数以亿计投资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各种非法行为漫山遍野,绝对不能纵容违法犯罪、非法行为的发生。
不久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裁量基本规则(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以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裁量基本规则》当然其实其实不是有的放矢。一是为了贯彻落实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理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基于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的切实需求,毕竟在过去的执法进程中,的确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好比,在投资者非常关注的大股东及重要股东违规减持的问题上,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较为常见。少数违规减持案件遭到了重罚。好比,去年9月, 我乐家居 大股东违规减持1.07亿元人民币,结果遭到了近5000万元的处罚。但更多的则是责令整改,让违规减持股东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甚至有的股东违规减持,处罚只是停留在上市公司层面,股东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即渺无回应。正是基于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裁量基本规则》很有必要。
那么,如何规范行政处理裁量,统一执法标准呢?这首先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统一处罚的标准,尤其是要从立法的层面统一处罚标准。如果立法层面都不统一,这就很难在执法层面上达成统一。其实,目前涉及资本市场的一些立法,如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刑法等,在有关处罚问题上的标准本身就不统一,这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好比对待基金“老鼠仓”,根据基金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第壹款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而依据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对待同一问题上,基金法与证券法的标准明显是有不同 的,这一定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因此,这个问题务必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在立法层面的处罚标准达成统一的条件下,需要统一的就是各项规章制度。而《裁量基本规则》本身也属于规章制度范畴。好比,《裁量基本规则》规定,行政处理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同时,裁量基本规则对不同裁量阶次的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的这些规定,显然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
从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来看,要尽量减少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要更多地选择从严执法、从重处罚。毕竟中国股市涉及数以亿计投资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各种非法行为漫山遍野,绝对不能纵容违法犯罪、非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非法行为的查处,务必统一到从严执法、从重处罚的轨道上来。只有能够从重处罚的,才能从轻处罚,绝不能让违法犯罪、非法者兴风作浪。
当然,这里的从重处罚不限于行政处理,而是一种全面的处罚。好比在行政处理的同时,非法者构成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则应赔偿投资人的损失。如果涉及维护权益索赔的,应统一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形式维护权益。而且,对违法犯罪表现务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样要坚持从严处理责任、从重处罚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