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作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总的来看,《意见》聚焦综合惩办资本市场财务作假,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意见》是构建综合惩防资本市场财务作假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积极会同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
记者了解到,《意见》从重点做好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作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作假五个方面,共提出17项具体举措。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作假。包含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第叁方配合做假,强化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作假的打击力度。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包含健全线索发现机制,施展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完善重大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包含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究责任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强化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做假方的刑事追究责任。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强化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犯罪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包含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作假及配合做假问题从严处理责任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可靠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大对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可靠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作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作假。包含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施展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究责任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强化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意见》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作为重要内容。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突出对财务作假公司和“关键少数”的关键打击,重点做好“追首恶”,严厉惩处做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实施做假、侵占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在立体化追究责任上,要进行刑事追究责任和民事赔偿,这将加大违法者的犯罪成本,加重了处罚的力度,延长了违法者的刑期,将会起到比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助于缔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打击非法行为。在民事追究责任方面,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这样也能够一定水平上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表现进行严厉惩戒,这是落实新“国九条”要求的重要方面,也是缔造“1+N”配套监管措施的重要举措,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券商投行等业务的发展也会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