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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罐车运输交叉污染旧案 - 19年前就曾被曝光 如今为何卷土重来
浏览次数:【179】  发布日期:2024-7-9 16:02:4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食品安全】 【食用油】 【煤制油
 

  阳光下没有新鲜事。

  最近,罐车“卸完煤油直接装食用油”乱象被媒体揭露后引发全面关注。但这其实不是媒体第壹次曝光类似案件。

  早在2005年,南国早报就曾报道“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的罐车乱象,而2015年,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也曾揭露过有毒化学品运输车违规运装食用油内幕。

  罐车运输乱象,早前已经有屡次被揭露

  2005年12月,新桂网-南国早报在《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一文中披露,对 南宁市 槽罐车的运输监管,还处于相对的“真空”状态,罐车“洗澡”难防交叉污染,拉完危险化学品后,简单清洗后又拉食品。

  报道中提到,拉了汽油拉糖蜜,拉了柴油拉酒精,拉了烧碱又拉双氧水……就是这样的槽罐车,却成了 南宁市 一些路边洗车店的常客,也是严峻的二次污染隐患的“主儿”。据南国早报披露,一家清洗槽罐车的洗车点抽来洗车的水,居 然是直接从旁边的污水沟抽上来的。而一辆刚拉完烧碱的槽罐车司机表示,洗了车准备去拉糖蜜(酱酒原料之一)。食用酒精、松节油、柴油汽油也拉,每次拉不一样的东西,就到这家洗车点洗一洗。

  2015年,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 《都市1时间》报道,《真相大调查》记者接爆料称,湖南衡阳、永州等地很多罐车装载强腐蚀性化学品运送到目的地后,为节约成本避免车辆放空回程,会在当地装载其它货物运回。记者随后调查发现,这些化学品运输车辆往回拉的,居 然是与市民们身体健康心心相印的食用油。这些食用油当中,有一部分被运到了 长沙县 ,经过分装上市,最终流向了市民的餐桌。记者历经半个月,横跨湘粤两省,行程三千多千米,直击了这一严重要挟 食品安全 的黑色运输链条。

  记者追踪的运输车辆开到广东 佛山市 高明区的一处厂房,将从衡阳运来的烧碱卸在了这里。随后来到 东莞市 麻涌镇,在一家洗车场内仅用自来水简单清洗后,最终停在了广州一家油脂公司的停车场内,并在这家企业内装载了超过40吨的一级大豆油。随后这辆车开始一路返回湖南,并最终把这些大豆油送到了 长沙县 黄兴镇的一家油脂厂内。该油脂厂职员宣称没有任何添加,会将车罐里的大豆油直接灌装贴标出售。

  报道播出后, 长沙县 食安办迅速反应,联合 长沙县 食药监, 长沙县 交通运输局,黄兴镇政府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湖南上述油脂厂进行了查处。执法人员责令该厂家暂停生产,同时也对油厂内八个储油罐内的油品全部进行了抽样检测。在远赴广东调查的进程中,记者也发现,危化品车辆混装食品原料,违规运送“回头货”的现象其实不是此案个例,省内衡阳、永州等地,也存在此类违法乱象,经记者取证举报后,各地的交管、食安部门展开省内彻查行动,严打违法运输乱象、严查 食品安全 隐患。

  为节省成本不清洗罐车,严重危害 食品安全

  从南国早报的报道来看,为了抢生意,槽罐车个体司机都这样冲洗槽罐。“当然最好是一辆槽罐车只运一种产品,但现在竞争激烈,司机为了抢生意都抢破头了,谁还管那么多”。

  一辆罐车交叉拉货属平常,而正规清洗过程很复杂。业内人士介绍说,汽车槽罐正规的清洗过程十分复杂:第壹要对槽罐注满水,然后再通蒸汽高温加热,这样可以洗掉罐内残留的一部分危险化学品。排净水后,再派人钻入槽罐,使用不同种类的专用清洁剂,清洗不一样的危化品。由于下罐清洗容易发生危险,工人每下一次槽罐,都要办一次安全许可证,“这些车随便在外面乱洗,压根不符合要求,很容易引发交叉污染”。

  南国早报报道称,运输监管,处于相对的“真空”状态。 南宁市 交通管理局运管处安全员表示,据他了解,对槽罐车司机不规范的洗车行为,有关规定中并没有具体的罚则。区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管处有关人士则介绍说,他们对槽罐车清洗后的检测,主要在年审时进行,平时槽罐车的清洗情况,他们也其实不十分明确。

  而据近期《新京报》的报道,由于近两年罐车增多,竞争加剧,罐车运输价格也降了很多,这就强逼许多罐车不得不在返程时想法子配货,在这样的情景下,许多罐车就将目光放到了煤制油上。这时,在运费逐步降低的大环境下,运输食用油的罐车不仅做不到专车专用,许多罐车为了节省成本,甚至连罐体都不清洗。

  “这个案件非常恶劣,对 食品安全 造成了严重危害,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对我国食品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严重破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本案中对司机、企业及其职员的表现在刑法上的定性,可以适用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 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进程中,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 消毒剂 ,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食物经济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杨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我国在 食品安全 领域,做过很多努力,但基于经济发展和 食品安全 平衡的视角,责罚性赔偿制度执行力度和落地情况有待进一步提高。“过于严厉的责罚性措施对于还在发展早期或发展中的食品企业而言,可能会直接影响产业的发展。”

  回顾 食品安全 领域过去的案例,相应的政策往往是发生了较大事件后才有所改变调整,出了事才弥补的惯性,使得 食品安全 领域的制度建设上,存在滞后或惰性的问题。

  杨鑫建议,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要更加严厉一些。然而,仅靠政府抽查或行业自律,对于如此庞大的流通环节,从技术和可操作性上,较为困难,也非长久之计。尤其流通领域,要充分施展社会监管的力量,包含协会、媒体、消费者等主体,去监管大量的环节。

  具体执行上,可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鼓励食品全面的参与者进行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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