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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中证协就程序化交易征求意见 - 拟赋予券商更大处置权限
浏览次数:【271】  发布日期:2024-7-9 23:27:3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程序化】 【投资者
 

  7月9日,一则关于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的征求建议稿在私募圈广泛流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券商人士处了解到,主要为配合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中证协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该文件包含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作出约定。

  有量化私募人士对记者说,该文件对程序化交易和券商之间的权责作了更加细化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券商对程序化交易的一线监测责任,也赋予券商更大的处置权限。

  程序化交易需向券商报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征求建议稿对程序化交易投资人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和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

  好比,投资者第壹次开展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券商报告,在券商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报告的信息除了账户基本信息之外,还包含账户资金信息,包含账户的钱财规模及资金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交易信息包含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等。另外,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券商进行变更报告;券商有权对投资人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对投资人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包含对投资者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进行核查。

  征求建议稿还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和证券公司根据监管制度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不同化、从严管理。

  具体来看,投资者存在下列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委托、撤消相关申报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交所报告:首先是投资者拒绝履行或未真实、完整、及时地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其次是投资者拒绝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拒绝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检查;第叁是投资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第四是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第五是投资者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券商验证测试、风险评估的系统不一样。

  完善程序化交易监管体系

  征求建议稿给出了高频交易的定义,首先是单个账户在单个证交所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二是单个账户在单个证交所每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并提到,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发生证交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消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投资人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交所报告。

  征求建议稿还明确,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某百亿量化私募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交易层面看,这对程序化交易和券商之间的权责作了更加细化的划分,明确了券商对程序化交易的一线监测责任,赋予券商更大的处置权限。从监管层面看,目前监管已经全方位完善了对程序化交易的监察管理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业协会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对程序化交易负有监管或监测的责任,有益于把程序化交易全面并入监管的框架体系,也有益于程序化交易长远健康发展。

  上海一家百亿量化私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早在2023年底,多家百亿量化私募机构已主动向北京、上海、深圳三大交易所提交了《交易投资者信息报告表》,其中涵盖了征求建议稿中提及的所有必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策略类型、交易禁止类型等。尽管《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已明确了高频交易的基本定义,但对于诸如高频交易不同化收费、阶梯费率的执行标准等方面,目前尚缺乏细化规定。

  该私募人士称,其公司正高度关注监管层的后续政策发布,以便适时调整和优化自身的交易策略与合规流程。此次征求建议稿的推出,是在遵循新“国九条”和《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等监管框架下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券商的监察管理力度,强化“申报即担责”的准则,进一步确立券商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看门人”角色。

  对量化交易领域而言,这不仅是对交易行为规范化的一次推动,也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稳定性,增进量化交易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使其在服务资本市场时更加精准、合规。随着《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024年10月8日正式实施,预期将有更多补充性细则逐渐出台,将为量化交易领域提供更加详尽的引导与规范,引领行业步入更加成熟、透明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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