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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经营】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等14项违法行为 - 浙江稠州商行被罚1085万元
浏览次数:【95】  发布日期:2024-7-10 19:52:5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审慎经营】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了四张罚单,剑指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其相关责任人。

  罚单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主要存在以下非法行为:1.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2.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4.未按规定监测经营性物业贷款使用情况;5.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禁止性领域;6.个人消费贷款违规用于置换他行按揭贷款;7.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8.存贷挂钩;9.个人贷款业务支付管理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10.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11.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12.委托贷款业务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13.承兑保证金管理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14.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顶级管理人员职责。

  针对上述非法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对其处罚款合计1085万元。

  陈锦锋,当时担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禁止性领域、个人消费贷款违规用于置换他行按揭贷款、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委托贷款业务极度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冯健荣,当时担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海分行风险总监,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负有直接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王宏,当时担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员工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顶级管理人员职责负有直接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处以警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草创于1987 年,起源于义乌,2006年成功由城市信用社改建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建立于2011年,位于上海,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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