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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恋爱保险遭法院-揭疤- 火热保险凉凉记
浏览次数:【840】  发布日期:2024-7-10 21:33:3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分公司】 【保险公司
 

  被叫停多年的恋爱保险再遭法院揭“伤疤”。7月10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有消费者此前购买的恋爱保险理赔遇阻,保险公司被判决“照价”赔偿消费者的案例出现在了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虽然近年来恋爱保险该类违反保险一般原理的保险产品集体“退烧”并退场,但相关保险因拒赔问题被消费者一纸诉状告至法院的情景并很多见。  

  不只恋爱保险,类似的结婚险、赏月险等“奇葩保险”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不了了 之的过程。相关产品逐渐告别的背后,意味着产品设计以失败告终,那么,市场更需要怎样的产品创新思维?

  从火爆到匿迹,不只恋爱保险

  被叫停多年的恋爱保险又一次引引关注。7月10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发布典型案例,直指匿迹多年的恋爱保险。

  案例显示,有消费者买了某财险公司的“恋爱保险”,保险费495元。保障内容为,自保险合约生效后满三年之日起的十年期间,被保险人与心上人第壹次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的,保险人将赔付婚礼祝贺金9995元。而当消费者申请理赔后,理赔款却一直未到账。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相关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该消费者保险赔偿金9995元。

  值得强调的是,2018年2月,原保监会向上述财险公司发出监管函,随机抽查该财险公司备案产品及相关材料,发现恋爱保险产品条款存在要素不完备,未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定义及相应义务的问题。原保监会要求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

  根据裁判理由来看,监管机构责令产品停止使用,系在监管范畴内的评价,不一定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分析表示,恋爱保险被叫停开发出售是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规范,而保险公司之前与消费者签订的合约仍是民事主体双方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合约。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合同义务。

  2015年前后,部分保险公司推出“恋爱保险”,许多人因存在与心上人结婚可以“赚一笔”的心理,相继买了该款保险。不过,随着该保险被叫停,其引发的一连串连锁反应接连不断,最为典型的便是保险公司以产品下架为由拒绝理赔,消费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回顾来看,此前有保险公司限时推出的“熬夜险”也难逃下架的结局,该保险实质是一款意外险加一份猝死保险责任的产品。另外,也有结婚险、雾霾险、彩票不中险、熊孩子险、扶老人险、违章贴条险、熊孩子惹祸险、扶老人被讹险、忘穿秋裤险、美厨娘关爱险、赏月险、肠胃险、痘痘险等各种各样的产品在赚足眼球后,随之消失在大众视野。其中,冠名违章贴条之名的多款假冒保险也开始与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一同“混迹”于市场上。

  以赏月险为例,购买该类产品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指按时间、指定的赏月城市中遇到阴天或雨天,造成被保险人不便赏月,即可获赔。结婚险该类产品则与恋爱保险几乎一样,在购买后的指按时间段内与指定被保险人结婚,便可凭结婚证领取现金;同时,投保人在购买后指按时间内享有指定金额的意外身故及医疗责任保险。

  幌子十足!与保障属性相悖

  针对漫山遍野且“幌子”十足的保险,监管曾先后发布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开发行为进行规范,禁止开发设计违反保险一般原理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恋爱保险”“爱情保险”就在此列。

  2017年,原保监会相继发布重磅文件,要求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权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幌子性产品等8类产品。并将“产品开发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幌子、设计偏离保险根源、保障功能弱化等许多问题”列为整治重点。

  业内人士总结称,此类保险多数布满“幌子”,相关产品更偏向于娱乐性质,缺乏本质的保障内容,未能真正起到保障利益的作用,并且品牌营销的成分远超过了保险产品的本质。

  产品进场容易,但如果任由相关保险生根发芽,则放虎归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专家朱少杰表示,“奇葩保险”能够吸引公众眼球,帮助保险公司短时间内实现保费增长,但潜藏很多经营隐患,承保效益不定。

  朱少杰也补充表示,“恋爱保险”之类幌子性产品实质内容意义不强,存在概念炒作和投机获取利益嫌疑,偏离保险保障根源,无益于公众建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也无益于保险公司做好费率厘定、再保安排、理赔核查等经营环节,因而会被监管职能部门叫停。对于已生效保单,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契约精神,对“出险”的被保险人按保险约定予以“赔付”,不能以保险业务已经被监管职能部门叫停为由拒赔,这将会降低保险公司的权威,恶化保险行业形象。

  诸如上述种种“危险要素”,避免部分产品成为残渣余孽,亟待险企在产品创新层面把握标准,康德智库专家、 北京市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凤丽表示,险企过度创新可能造成市场混乱,无益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正确的创新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不满和信任危机。过度追求创新而忽视风险管理,可能造成公司经营风险增加,影响稳健经营。

  创新需有度,按需设计是前提

  经过近些年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显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纵览近两年产品创新趋势,“奇葩保险”并未再露面。

  一方面,监管职能部门近年来对保险市场的监察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对创新产品的审核更加严格。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提高和需求的多样化,市场对保险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宋占军表示,2017年监管出台的引导,对于引导保险公司创新聚焦保险利益、风险敞口具有典型意义,也改变了之前部分产品“搞幌子”的问题。

  朱少杰也表示,“奇葩保险”在市场上有不了了 之的趋向,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在回归保障根源,重视业务经营的长期稳定性。

  当前,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切实需求日益多样化,靠幌子博流量、博保费的保险产品显然终将被淘汰,满足现代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才是险企发力的关键。对于市场更需要怎样的保险产品,在朱少杰看来,保险产品创新要回归保障根源,切实做好保险需求的市场调研分析,开发具有普适性、不违背公序良俗、承保风险可控的保险产品来填补市场缺口,尤其是要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 养老金 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施展好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国计民生的功能。

  幌子产品草草收场的背后,记者发现,以恋爱保险为例,拒赔的情景并很多见,有消费者在理赔申请中甚至未能达到“审核通过”阶段;也有消费者卡在提交材料的阶段,好比有保险公司不断增设理赔相关的证明材料,需提交印有两人姓名的婚宴、戒指等发票,并且发票的钱财还须大于理赔金额。

  基于上述情况,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这给保险业产品开发造成了一定的启示,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不好标准,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保险公司需要认真对待保险标的的问题,明确保险标的的内涵和外延,避免出现类似恋爱保险这样的争议。产品的创新不仅要符合市场需求,还要考虑自身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能为了追求利润而盲目创新。另外,保险公司的创新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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