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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食堂钟点工交班后如厕途中摔伤 - 向用人单位索赔能被支持吗?
浏览次数:【46】  发布日期:2024-7-11 19:06:4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用人单位】 【李阿姨】 【餐饮公司】 【钟点工
 

  提供劳务者吃饭、喝水、如厕时等情境下不小心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期,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食堂钟点工完成勤杂工作后,如厕途中滑倒致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拒绝赔偿。那么,宝山法院是怎样认定上述人身损害的性质呢?

  钟点工交班后摔倒起诉用人单位

  2021年9月,李阿姨接受某餐饮公司雇佣,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13点。2022年1月某日中午,李阿姨完成食堂勤杂工作后准备下班,在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李阿姨认为,因为餐饮公司的职员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地面湿滑致其在提供劳务进程中摔伤,因此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李阿姨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元。

  用人单位称如厕行为与工作无关

  庭审中,被告餐饮公司辩称,不答应李阿姨的诉讼请求。第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由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根据双方过错担责,李阿姨摔却是因其走路较快造成,其自身存在过错;第贰,事发地点是在食堂旁的走廊,不在被告承包的食堂,公司没有相应的安全保证义务,李阿姨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叁,事发时,李阿姨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换下工作服,虽然还没到下班时间,但已经是下班状态,下班后所遭受的损害与公司无关;第四,李阿姨交班后如厕行为与钟点工的工作内容无关,因此引发的损害不应由公司赔偿。

  法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原告李阿姨在为被告餐饮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被告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李阿姨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餐饮公司的责任。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李阿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餐饮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现被告餐饮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以上人名为化名)

  法官: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一、个人在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介于劳动关系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之间,与劳动关系相比,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为赔偿托底,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相比,用人单位又在风险预防和负担能力上具有绝对的优势。结合以上特点及该类关系的生产经营性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原则,应明确归责原则为:个人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对事故是否“提供劳务中”发生应结合实际综合判断

  对于“提供劳务中”中的判断,不能拘泥于严格的时空观念,应当结合具体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和事故发生的经过等情况综合判断。提供劳务者喝水、上茅厕都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与其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为工作的正常延伸,茅厕和通往茅厕的必经之路应属于工作场所延伸的合理区域,交班后如厕时应视为工作时间内,如厕途中遭受伤害事故亦应解读为“提供劳务中”发生。

  三、用人单位应重视用工安全,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用工环境和安全保证设备设施,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障用工安全,防范用工风险。面对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高额赔偿,用人单位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保险的形式,分散自己的用工风险,确保纠纷最终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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