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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互金协会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贷款核心环节
浏览次数:【536】  发布日期:2024-7-12 0:26:1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金融机构】 【互联网平台】 【网络营销】 【第三方
 

  7月1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委托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开展贷款网络营销活动的倡议》(下称《倡议》)。

  《倡议》表示,近年来,大量金融机构委托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开展贷款网络营销活动,提升了信贷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增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可是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增进贷款网络营销活动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防问题继续繁殖扩张,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倡议》,呼吁金融机构共同遵守倡议要求。

  《倡议》共19条,明确了第叁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贷款核心环节,不得将申请贷款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等多项“禁令”。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消费金融领域内已经有5家公司遭罚,包含平安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和中信消费金融。上述公司被罚的原因中就有与存在严重非法行为的第叁方机构合作、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的问题。

  以下为《倡议》原文:

  一、金融机构和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老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利率管理、互联网络贷款款、征信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金融机构和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范围、各方权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数据安全 、委托事项变更和终止的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叁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贷款核心环节。

  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根据第叁方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担责相匹配的准则,从电信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品质、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对第叁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评估。合作期内,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及时识别、防范、处置因第叁方互联网平台非法、违约、经营失败和重大负面舆情等引发的危险。

  四、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事先核对金融机构放贷业务资质,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国家有权部门。

  五、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老实守信的准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金融机构和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 数据安全 ,防止数据泄露、被篡改和丢失。

  七、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得违规获取、违规使用合作金融机构的顾客信息和业务数据和个人信息。

  八、金融机构和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践行负责任金融的宗旨,将各类贷款产品推介给适当的借款人,不得针对在校大学生、老年人等资信脆弱人群实施精准营销。

  九、开展贷款网络营销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明显标明关闭标志,确保能够一键关闭。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开展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用户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搭售其它金融产品应当以明显方式提醒用户注意,不得强制搭售,不得将搭售选项设定为默示同意。不得坑骗、误导用户点击贷款营销内容或链接。不得将申请贷款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十、开展贷款网络营销应当确保金融机构和贷款产品的品牌与第叁方互联网平台的品牌相互独立,并以清晰、醒目的形式展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发生品牌混同。

  十一、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网络渠道开展贷款营销,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不得利用或假借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名义进行夸大宣传或有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宣传,利用专业人士、文体明星、网红等社会公众或知名人物的名誉或形象进行营销应当遵守金融、市场、网信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十二、贷款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并事先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三、贷款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贷款合同条款为准,应当包含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化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鼓励以上下区间的形式展示贷款实际年化率区间,不宜以“利率低至某数值”等表述引发客户误解。

  十四、贷款网络营销内容应当准确、通俗,并以清晰、醒目方式进行展示,不得刻意隐匿或有重大遗漏。

  十五、贷款网络营销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对的数据和资料;(三)以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进行诱导宣传;(四)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十六、金融机构和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贷款网络营销合规审查,及时审查通过各类网络渠道开展的营销活动和营销行为,建立营销活动和营销行为的可回溯制度,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等以供检验。

  十七、金融机构和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义务,引导消费者合理借贷,提醒消费者在签署贷款合同前认真、仔细阅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主体、实际年化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风险提示、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联系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应以准确、通俗、清晰、醒目的形式展示,应采取措施在借款人阅读完合同全部条款后才能签署。

  十八、金融机构委托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除贷款以外其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参照本倡议。

  十九、鼓励第叁方互联网平台向协会备案APP等手机端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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