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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浏览次数:【858】  发布日期:2024-6-14 17:45:4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网络暴力】 【信息治理】 【网络信息服务】 【互联网
 

  最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责任人表示,网络暴力信息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部门联合出台《规定》,从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规范网络暴力信息和账号处置、强化用户权益保护、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准则,建立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制度,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强化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规定信息和账号处置制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涉网络暴力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置义务,和对相关账号的处置措施。建立用户保护机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明显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安全措施。规定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另外,还规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排除适用规则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责任人指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增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贰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叁条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准则。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传,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户提供帮扶救助等支持。

  第贰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增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

  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流传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流传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操作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流传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叁章预防预警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 人工智能大数据 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原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明显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非法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关键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强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虚构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流传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流传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建立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

  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流传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讲话、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贰十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

  第贰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组织、煽动、屡次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营销炒作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理订阅关注账号、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第贰十二条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流传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第五章保护机制

  第贰十三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特定用户、我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评论我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第贰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明显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安全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安全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它情形。

  第贰十五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护权益提供便利。

  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和协助。

  第贰十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投诉、举报程序,在服务明显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投诉、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研判。对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因证明材料不充分难以准确判断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补充证明材料;对不属于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其它类型投诉、举报的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贰十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贰十八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贰十九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叁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流传网络暴力信息或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叁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叁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诽谤诽谤、煽动冤仇、威逼胁迫、侵犯隐私,和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叁十三条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叁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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