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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保险宣传看起来很美 消费者出事后理赔遭拒 法院如何判? - 局外人
浏览次数:【810】  发布日期:2024-6-14 17:52:2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低空经济】 【保险公司
 

  当购买的保险产品“看起来很美”却在失事故后发现事实其实不是如此该咋办?最近,北京金融法院公开的判例给予了参考答案。

  2021年5月,电动自行车车主关先生在某某电动自行车APP上留意到一款某知名保险公司承保的电动自行车综合保险。保险产品宣传页面以明显标识表明,该保险适用场景包含“车辆被偷”“骑行受伤”“交通事故”,于是关先生为其名下一台电动自行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代步工具组合保险。

  2021年12月一天上午,关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进程中,因路面湿滑造成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摔倒。关先生也因此面部、牙齿受伤,事故发生后他第壹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经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书,认定关先生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方无责任。关先生治疗伤情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处载明: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载明承保的非机动车在行驶进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关先生骑行电动自行车因意外事故受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和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关先生驾驶案涉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并未造成除其我外的其它车上人员受有损害,故某保险公司未根据《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对关先生进行理赔并无不妥。

  不过,法院二审期间查明,案涉APP中涉及的代步工具组合保险为《电动自行车盗抢险》《非机动车第叁者责任保险》与《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不一样的保险方案区别为保险限额不同,上述保险均无保险宣传的意外风险防范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壹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职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坑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景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法院认为,关先生受保险宣传误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险,有权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撤消相关保险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厉莉提示,消费者购买保险时,除关注保险产品宣介信息外,还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对于保险合同功能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对保险产品了解不足,购买不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造成保险无法理赔。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专业机构,更应当严格审慎合规开展保险宣传和销售,切实施展保险分散风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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