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为进一步更改沪港通、深港通(合称“沪深港通”)ETF范围,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上海证交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深圳证交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统称《实施办法》)及相关事项,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证交所
来源:深交所
本次《实施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调整了 沪股通 、 深股通 、港股通ETF范围。
一是调整沪深港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
沪股通 、 深股通 方面,ETF并入规模门槛由很多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很多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海证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很多于60%,且 沪股通 股票和 深股通 股票权重占比很多于60%”。
港股通方面,ETF并入规模门槛由很多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很多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很多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很多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二是调整沪深港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
沪股通 、 深股通 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上海证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 沪股通 股票和 深股通 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三是涉及条款序号调整及废止条款修订。
上述《实施办法》施行后,下列安排将继续执行:
一是个别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现有沪深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该类公司股票仍暂不并入港股通股票。
二是2022年7月25日前已开通 沪股通 、 深股通 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仍可以继续卖出其持有的 沪股通 、 深股通 标的证券,但不得主动买入。
三是 沪股通 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 深股通 标的证券属于创业板股票的,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 沪股通 、 深股通 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实施办法》涉及 沪股通 、 深股通 ETF作为 沪股通 、 深股通 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前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上海证交所、深交所另行通知。
需要谨防的是,《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 沪股通 、 深股通 ETF第壹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沪股通 、 深股通 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沪股通 、 深股通 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
随着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发布,沪深两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相应《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