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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每经热评 - 银行取款竟要派出所同意?-取款自由-不应是一句空话
浏览次数:【857】  发布日期:2024-6-12 20:24:4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私募产品】 【理财产品】 【派出所】 【取款自由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其妈妈想将一家银行的钱转入到另一家银行,以获取更高的利息,总金额不到10万元人民币,但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据媒体透露,12日,该银行支行职员确认,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支行职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对后,便可取款。最终,他们等了很久,派出所审核后,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

  在一个银行体系高度完备、存取款业务高度成熟、支付体系高度便利的时代,人们早已习惯了高效的金融服务,在绝对金额不大的情景下,进行一笔银行转账应该通过银行就能完成。但“储户向银行申请-银行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核对-银行放行”这样的链条表明,派出所对居民能否转账、多长时间能转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银行却成了隶属者和执行者,掌握财产所有权的顾客反倒没有任何话语权,这岂不怪哉?

  值得“玩味”的是,有媒体采访到辖区派出所职员,其表示,没有此规定,正常取款即可。派出所职员回复称,如有大额取款需求是提前向银行报备,派出所只会核对来源不明的款项。

  自有存款业务开始,“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早已深入到每个储户心中,也明确记载于《商业银行法》,并落实到银行的日常业务中,这不可是银行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也是通行数十年的社会共识。这种共识极其珍贵,它是银行信用能够被信任的前提,也是现代银行体系得以顺畅运转的条件。储户完全相信自己的合法存款可以被自由地处置,完全相信自己的银行存款信息能够被银行保密,才会将存款托付于银行,当这种无条件的信任被打上了问号,这对涉事银行的声誉、对当地金融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可不察。

  银行有银行的“委屈”,上述银行职员表示,此举其实不是银行单向决定,而是基于当前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为防范电信诈骗、保护居民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过去数年,金融体系在防范电信欺诈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中也有很多“反复劝说”“反复核查”之后成功阻断储户被诈骗的案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叁章“金融治理”最后一条亦载明: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电诈涉及犯罪,公安机关介入是必要的,但这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储户取款2万元就需要向派出所报备并审核,笔者认为这断然不可取。笔者留意到,上述“金融治理”篇总计6条,其中前5条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好比:银行等机构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建立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采取核对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等。电诈表现为资金的非法转移,饰演管道角色的银行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掌握最有效的技术手段,银行理应把好识别电诈风险的第壹关口,发现异常后再将线索交由公安机关。

  银行的绝大部分转账交易都是正常交易,若2万元以上的转账全部由派出所审核,这不仅大幅增加行政成本,严重影响市场运行效率,而且还可能造成事与愿违——当派出所大包大揽,银行的主体责任将被严重削弱,但显然是银行而非派出所能更有效识别电诈风险,这是专业分工所决定的。回到上述案例,当一笔转账从一家银行转到另一家银行,只要还是在境内银行系统,就能清楚看到储户的钱财使用和其陈述的用途是否一致,这样的危险是完全可控的。

  近年来,和上述网友相似的案例并很多见。于地方主管部门而言,确保一方金融安全是其责任所在,但管理风险其实不意味着消灭风险,只要市场在运行,风险就无法被消灭。防范电诈不能“不计成本”,而应该以不明显损害市场运行效率、不违背“取款自由”为前提。行政权力尤其不可越俎代庖,过度干预,不然其有限的 利润远不足以覆盖整个社会效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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