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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贪小利-借名-登记法人 诉请撤销登记被驳回
浏览次数:【546】  发布日期:2024-6-13 7:02:5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工商登记】 【法定代表人】 【公司登记
 

  羊城晚报讯记者李艺戈,通讯员张琳岚、单静报道:为了赚点小钱,根据他人指引,摇身一变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方承诺30天后自动注销,但许久过去自己还是法定代表人,想让法院撤消是否可以?近期,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露个脸签个字成了公司责任人

  据了解,2018年,杨某在互联网上看到刷单挣钱信息,便主动联系。在对方指引下,杨某向对方发送了身份证正反面相片,在税务机关网上平台完成了注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申请了个人数字证书签名并进行了工商注册操作,并将相关账号、密码发送给对方。很快,杨某就收到了对方发送的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页截图,显示杨某已完成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主体名称为A药房。杨某对自己注册公司、成为法定代表人表示忧虑,但在得到对方“虚拟的、30天自动注销”等回复后,收取对方100元酬劳。

  2021年,杨某通过查询发现,A药房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存续,认缴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而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股东均为自己。杨某主张自己无设立公司的真实意愿且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认为A药房在未经自己许可情境下盗用自己名义设立公司,对个人信用、资金安全造成隐患,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A药房变更登记,撤消工商信息中与自己相关的所有登记。

  要求涤除工商登记被驳回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杨某以个人数字证书签名被偷用为由,主张A药房涤除杨某所有工商登记,实际系主张冒名登记。冒名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表现。判断是否构成“冒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本案中,杨某在知情且同意的情景下,自己完成了个人数字证书签名的申请、认证和A药房的工商设立注册手续,实质构成“借名”登记,而非“冒名”登记。

  杨某借名进行工商登记并予以公示的各种身份,在外观上具备了公示效力,现杨某以并无设立公司真实意愿且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为由要求涤除相关工商登记,于法无据。且A药房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涤除相关工商登记,将造成公司名存实亡,无益于保护信赖工商登记公示效力的外部债权人利益。同时,杨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唯一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或工商登记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要求,办理注销、清算等事项,法院不宜通过强制性手段干预公司治理。

  综上,南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旦公司经营异常

  “挂名”法人可能被罚款拘留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工商虚假登记的效力认定及相应处理会影响多方法益,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行为,平衡多方法益解决纠纷。同时,工商登记具有外观公示效力,一经登记,即便登记存在瑕疵、错误,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原则,亦会使第叁人基于正确的信任推定具有相应法律效果,公司法除了需要对股东进行保护,同时还需兼顾外部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杨某系主动联系案外人并添加微信,在其指导下完成了个人数字证书签名的注册、税务注册等手续并收取酬劳,故本案中公司登记所涉材料均系杨某我为了个人利益在知情且同意的情景下参与。“网络刷单”涉嫌违法,杨某在明知前述行为系供“网络刷单”注册公司使用,且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情景下,仍然为了个人利益参与配合,实质构成“借名”登记,而非“冒名”登记。另外,此行为亦有违民事活动务必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则,应给予否定评价。

  法官提醒,为贪图利益冒险“借名”登记法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需承担征信受损、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许多风险。广大群众应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警觉,准确识别网络兼职挣钱等“圈套”,自觉抵制各类犯法行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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