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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取款需派出所同意- 这是在防诈骗吗?
浏览次数:【854】  发布日期:2024-6-13 15:45:5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私募产品】 【理财产品】 【取款需派出所同意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 吉林省 长春市 的一家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12日,吉林银行涉事支行和所属辖区派出所职员均表示,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

  银行方面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采取一些措施,本意是好的,但单向将此举简化为“取款金额超过2万元需要支行职员向派出所报备”,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这样的操作,名义上保护客户财产,却实打实增加了客户麻烦,更有权力越界之嫌。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中都要求银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条款,具体包含保密客户的储蓄信息,确保存款和取款自由,和提供存款利息等。可见,储户自由取款,银行和派出所都无权干涉。即便银行基于电诈风险想向客户释放“好意”,也需要在防范电信诈骗和保护储户权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且尽量在不影响用户权益和体验的情景下进行。

  银行作为商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是办理各项业务的前提。金融监管机构可能要求银行对特定账户进行额外的监察管理,但这个“特定”也有明确的界定,即只有当账户涉及洗钱、非法集资、贪赃枉法等犯法行为时才能发生。正因此,银行主观好意的加码保护,无法在客户方得到认同。

  一个地方性的偶发事件,之所以引发全国的关注,也蕴含着一些情绪的积累。好比,在各地都曾发生过继承父辈存款时遭遇诸如证明“我爸是我爸”之类的卡壳事项。为了取一笔存款,当事人要在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来来回回地跑,正因这种徒增当事人成本的操作一直被默认为是“应该的”,是为了客户资产不被冒领,才会衍生出此番“取款需要派出所同意”的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取款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服务,本就有统一的办理标准,这实际上就是客户存款之初就与银行达成的一份契约,一旦银行方在存款期间调整账户管理的细节内容,也应该履行向客户告知的义务,而不能到了办理取款时贸然释放好意。而根据吉林银行职员的说法,为了防止电信诈骗,不仅吉林银行,目前多家银行均有相关要求。这究竟是吉林银行的回应说辞,还是真实存在的普遍要求,目前尚无定论,但不管咋样,任由这种“好意”蔓延,将加剧公众焦虑,伤害信任。

  为了防范电信诈骗,相关部门和机构被赋予一些权力,涉及暂停服务、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状况及交易情况、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中止有关业务等。但在信息技术时代,这些权力的使用务必更加慎重,应该在 大数据人工智能 技术的加持下,尽量明确权力的合理界限,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随意侵犯公众隐私、影响民众正常的生活和商业活动等行为,从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值得强调的是,国家反诈中心在实时监测和分析潜在的诈骗行为后,也仅向用户发送预警信息,提醒用户注意可能存在的危险。这值得银行借鉴,即银行职员可以提醒风险,但“是否取款”依旧应该交由用户自己决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克制主观“好意”,真正站在用户的视角平衡好有可能发生的损失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避免“好心办坏事”,值得相关部门和机构好好研究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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