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就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恶意逃债”等行为作出有关规定,对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统一了裁判标准,引发社会关注。
预付式消费,本是消费者通过预先付费获得优惠、经营者通过锁定客源提前回笼资金的双赢之举。然而,很多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后,却遭遇商家“迁店”“转店”“卷款跑路”等困境,引发消费纠纷,相关法律红线亟待厘清。
现实中,即便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案件中胜诉,通常也很难获得赔偿。究其原因,多数商家由于经营不善,往往已无力偿还欠钱,有些经营者甚至图谋通过找“职业闭店人”来逃脱责任。因此,要让预付式消费更好施展作用,首先应做好资金全过程监管,防范经营者恶意逃脱责任。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理资产和负债、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第叁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叁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说白了,即便让“职业闭店人”接手公司,消费者仍可向原经营者主张责任。
另外,还应加强事前监管。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机制,通过银行存管、商业保险及服务信托等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交资金安全。好比,北京预付卡管理制度明确,存管银行应对存管资金实施分账管理、核算,备案经营者接受管理的预收金额为很多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40%。这时,相关部门还应强化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责罚借助预付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行为,让不良商家付出繁重代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