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 贝因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贝因美 ”或“公司”)发布关于回复深圳证交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公告。深交所追问 贝因美 公司前后屡次对前期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的原因。 贝因美 回复称,基于审慎性,和为了更严谨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对2022年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并对2022年前三季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
▲ 贝因美 公告截图
5月23日,深交所向 贝因美 下发问询函,要求 贝因美 说明公司前后屡次对前期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的原因,此次更正事项是否为前次更正时可预见的事项, 贝因美 两次会计过失更正是否全面、审慎,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是否能如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后续是否仍存在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更正的危险等。
6月14日, 贝因美 在对问询函的回应中称,2022年年报审计进程中,年审会计师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公司在2022年的贸易业务与2021年的实际操作不一样,2021年的贸易业务有实际货物流转,2022年实际货物交割以“提货函”、“转货函”的形式,在同一仓库中对货物进行流转,表明公司很可能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公司在贸易业务中很可能属于代理人。基于审慎性,和为了更严谨地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对2022年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并对2022年前三季财务报表进行更正。
2023年末,公司对近三年所有业务收入进行了自查,会同年审会计师重新审视,对公司开展的乳制品原料贸易业务及线上流量投放业务重新逐笔进行了检查,认为:(1)2021年的贸易业务,虽然有实际货物流转,但公司在其间仅承担了有限、瞬时的存货风险,因此公司按净额法对收入进行更正;(2)2022年、2023年线上流量投放业务,业务结算过程仅以流量充值数量作为根据,未就单个商户的投放成果与客户形成有效评价,无需就广告投放结果向客户担责,综合分析符合代理人的条件,因此公司按净额法对相关收入进行更正。
如上所述,公司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领会在前次更正时还存在偏差,未能充分预见到所有更正事项。2023年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全面梳理了相关业务,听取了审计意见,基于更审慎的准则,在报告期再次进行了更正。再次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有益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不存在对相关会计处理再次进行更正的危险。
贝因美 表示,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夯实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关于本次会计过失更正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 贝因美 也进行了回复: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它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不然为代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和其它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根据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应当根据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根据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即净额)等确认收入。
公司2023年末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近三年的所有业务进行了检查,并对照收入确认准则重新判断公司及子公司在交易中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将2021年贸易业务、2022年至2023年9月线上流量投放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公司本次会计过失更正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不会对公司净资产、利润总额、净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收入及经营活动资金流净额发生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