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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主播试播未通过后被解除合作 - 传媒公司算违法开除吗?
浏览次数:【488】  发布日期:2024-6-17 18:06:0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中信建投】 【传媒公司
 

  应聘某传媒公司才艺主播岗位,通过后以个人账号加入公司公会并开始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直播。然而,工作数日后被传媒公司告知试镜未通过,被解除合作。近期,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约纠纷案件,法院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解除合作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主播试播未通过被解除合作

  2022年11月,某传媒公司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言及提供某直播平台才艺主播岗位,可享无责保底、根据直播时长对应不同薪资范围、休息时间自由安排、工资可日结可月结。

  黄女士看到信息后与公司联系,在通过面试后以其个人直播账号加入了传媒公司在直播平台的相应公会。直播平台《合作记录详情》载明,黄女士作为主播享有直播音浪收入、付费连线收入、嘉宾连线收入,以上三种收入均在扣除平台分成后由黄女士分成90%、传媒公司分成10%。而直播音浪收入直接发放至黄女士个人账户。

  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2日,黄女士在传媒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了网络直播及少量相片拍摄、视频录制。双方达成一致:今后直播素材由黄女士自行挑选,直播时长不固定,直播时段由传媒公司与黄女士共同商议后决定。然而,同月23日,传媒公司却告知黄女士试镜未通过,并且未支付黄女士酬劳,双方合作就此终止。

  黄女士认为,自己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传媒公司终止与黄女士的合作,传媒公司理应支付直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是,黄女士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支持。随后,黄女士以上述请求诉至法院。

  庭审中,传媒公司辩称,双方其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答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仅愿意向黄女士支付直播期间的酬劳。

  法院: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要付直播酬劳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主播作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其与网络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可同日而语,法院既要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谨防劳动关系的不妥泛化。

  就该案而言,第壹,从管理方式看,传媒公司不对黄女士进行考勤管理,黄女士可自行选择拍摄素材,且直播时长及时间段不固定;传媒公司虽一定水平上安排、管理黄女士工作,但该安排也需黄女士进行确认,因此这种管理是基于传媒公司为黄女士提供直播运营服务而进行的必要管理,且双方之间地位较为平等,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用工管理。

  第贰,从收入分配方式看,正常情境下黄女士收入主要来源为平台收入分成,且分成比例达90%,远高于传媒公司,黄女士收益金额取决其直播情况,由平台按预设比例直接支付至黄女士个人账户,不受传媒公司控制,故该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形式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具有经济隶属性的劳动酬劳给付。

  第叁,从双方合意看,黄女士基于合作关系加入传媒公司公会,合作详情页面记载分成方式等内容,双方线下未另行签署书面劳动合约,也未就社保缴纳等一般劳动者关心话题进行过商量,故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合意。

  综上,黄女士与传媒公司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隶属性,其职业缺乏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因此难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庭审中传媒公司明确表示虽不认可劳动关系,但同意根据黄女士诉请支付直播期间酬劳,于法不悖,应当准许。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传媒公司支付黄女士直播期间酬劳七百余元,并驳回黄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以上人名为化名)

  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利

  一、妥善处理新业态用工争议,增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

  在传统演艺领域,企业以经纪人身份与艺人订立的合约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性质,并会对艺人进行一定水平的“管理”与“安排”,但此类管理安排不能等于于劳动合约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安排,因此种情境下,企业与艺人之间仍系平等主体,缺乏劳动关系所特有的强隶属性特征。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迅猛发展,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同时也发生了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卖货商家、网络平台等主体,各方之间法律关系越发复杂。

  对于网络主播与其涉及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可同日而语,法院应秉持事实优先原则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审查,在保障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新业态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劳动关系的不妥泛化,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平台经济良性发展并重,增进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没有劳动关系≠失去法律保障,非劳动关系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在涉及新业态的用工争议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但即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该案中,黄女士从事了数天的网络直播是事实,给传媒公司在平台经营的相应公会造成了一定人气。

  经过法官与传媒公司的积极沟通,传媒公司当庭表示同意支付相应酬劳,因此法院虽然未支持黄女士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但支持了黄女士支付酬劳的要求,给予了其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对案涉企业的引导与教育,对于劳动者基本站酬等非劳动关系下仍受保护的合法权利尽可能一并处理,防止程序空转,践行“如我在诉”,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持续加强产业引导,充分施展平台经济优势与活力

   数字经济 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通过平台从事全职或兼职劳动,获取酬劳。生活中,大家的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平台造成的便利。平台经济的发展释放了巨大的经济活力与就业岗位,对我国稳就业、促消费政策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平台经济拥有巨大活力的同时不可避免也会存在各种不足。正如硬币的两面,平台经济的灵活性高、门槛低、活力足是其优势,但相应地也造就了相关企业缺乏规范、从业人员保障不足等局面。

  2023年11月8日人社部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保障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从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与劳动者依法维护权益等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关指引,对于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相关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政策文件的学习,及时调整管理模式与经营方式,善待新业态从业人员,如此才能最大水平施展平台经济应有的优势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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